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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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军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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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民终73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陈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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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陈军:本院受理上诉人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军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赣03民终735号,你系该案被上诉人,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2022年2月21日下午14:1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联系人:李洋斌(民二庭)联系电话:0799-67822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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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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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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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民初32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小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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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小小(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902031244):本院受理的(2021)赣0302民初326号原告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天街公司”)与被告王小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在你方户籍登记地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30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小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关于梦想天街商铺起租日的补充协议》;二、被告王小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5226元(871元/月×6个月)、垃圾处理费264元(44元/月×6个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共计3个月的市场培育费15678元(5226元/月×3个月),共计21168元;三、被告王小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四、驳回原告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9元,由原告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王小小负担67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商事综合审判团队联系电话:0799-66628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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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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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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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民初18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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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军(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8906102510):本院审结的(2021)赣0302民初1832号原告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在你方户籍登记地址无法与你等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商事综合审判团队联系电话:0799-6662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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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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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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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民初18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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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军(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8906102510):本院受理的(2021)赣0302民初1832号原告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因本院在你方户籍所在地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302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关于梦想天街商铺起租日的补充协议》;二、被告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3,266元(2211×6)、垃圾处理费264元(44×6)、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市场培育费20,336元(10168×2),共计33,866元;三、被告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四、驳回原告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7元,由原告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92元,被告陈军负担11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商事综合审判团队联系电话:0799-6662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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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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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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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民初18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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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军(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8906102510):本院受理原告萍乡梦想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在你户籍登记地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302民初1832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商事综合审判团队联系电话:0799-6662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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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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