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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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税二稽罚[2020]104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2015年12711382.00元,2016年1至4月1740092.00元,自查时只缴纳部分利息收入有关税金,造成少缴2015年度营业税542990.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528.83元,少缴2016年度营业税73522.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02.83元。(二)你单位对2015年、2016年纳税情况进行自查,申报补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应加收的滞纳金,应补缴滞纳金9177.51元。(三)你单位2015、2016年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均未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少缴教育费附加2015年19067.07元、2016年2610.14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015年12711.38元、2016年1740.09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2015年营业税542990.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528.83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八十的罚款459615.40元。对你单位少缴2016年营业税73522.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02.83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的罚款54407.6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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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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