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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鑫锐物流

    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与湖罗路交叉口东500米金泰物流园四区A库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李业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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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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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李业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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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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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浙0109执595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1-14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浙0109民初4508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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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民初450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 李业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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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与湖罗路交叉口东500米金泰物流园四区A库3号)、李业亭(住山东省桓台县索镇街道办事处西雅和村3组27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李业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9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保理融资30000元,支付自保理融资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13%计算的利息,及自保理融资到期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11%计算的违约金(详见附件);二、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李业亭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负连带责任;四、李业亭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李业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由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李业亭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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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2

    (2019)浙0109民初45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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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民初450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 李业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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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与湖罗路交叉口东500米金泰物流园四区A库3号)、李业亭(住山东省桓台县索镇街道办事处西雅和村3组27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李业亭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转让债权本金30000元、利息暂计821.05元(按照年利率13%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8月24日)、逾期违约金469.41元(按照日利率0.0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8月24日),共计31290.46元;2.被告李业亭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二被告支付原告维权费用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8月27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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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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