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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56小区5栋41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
    • 法院公告 31
    • 失信被执行人 14
    • 送达公告 41

    法律诉讼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刘坤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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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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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重庆创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曾德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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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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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刘坤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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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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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与刘乾忠刘恒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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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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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与刘恒唐玉琼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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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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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与刘恒唐玉琼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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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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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与刘恒唐玉琼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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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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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张悦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袁子艺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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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张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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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张悦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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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张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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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雷有文与王小平、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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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人-雷有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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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3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渝0112民初224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 被告- 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刘恒 唐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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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45 2020-10-17
    2 (2019)川01民初405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马新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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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G56 2020-10-13
    3 (2019)川01民初405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马新慧 王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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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G89G92中缝 2019-12-10
    4 (2018)渝0112民初764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 被告- 重庆小鄯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刘恒 唐玉琼 张成容 吴成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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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9-20
    5 (2018)渝0112民初76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 被告- 余苏洪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刘恒 唐玉琼 姜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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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9-20
    6 (2018)渝0112民初76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 被告- 王晓琼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刘恒 唐玉琼 重庆晓群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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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9-20
    7 (2018)渝0112民初1231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 被告- 重庆千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余佳穗 卢银迎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刘恒 唐玉琼 洪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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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8-29
    8 (2018)渝0112民初1231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 被告- 重庆千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余佳穗 卢银迎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刘恒 唐玉琼 洪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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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8-29
    9 (2018)渝0112民初142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 被告- 刘亚涛 渝中区饭江湖餐馆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刘恒 唐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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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8-17
    10 (2018)渝0112民初141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 被告- 重庆乐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徐燕红 曾焕玮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刘恒 唐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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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8-17

    失信被执行人1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渝0112执13258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8-22 详情
    2 (2019)渝0112执10654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7-15 详情
    3 (2019)渝0112执9724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7-01 详情
    4 (2019)渝0112执864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6-04 详情
    5 (2019)渝0112执838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6-04 详情
    6 (2019)渝0112执8263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6-04 详情
    7 (2019)渝0112执826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6-04 详情
    8 (2019)渝0112执8261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6-04 详情
    9 (2019)渝0112执8174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6-04 详情
    10 (2019)渝0112执814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6-04 详情

    送达公告4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112民初143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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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436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张悦 当事人- 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建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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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2民初14364号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10000000292917)、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1659001679270858F):本院受理原告张悦与被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第三人袁子艺、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重庆建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于2019年2月23日宣判。现因原告张悦不服本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4364号案件原告张悦的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1、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4364号民事判决;2、对本案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要求解除对上诉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怡景路88号7幢1-8-1号房屋(115房地证2015字第07191号)查封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6月12日上传日期:2019年6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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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2
    2

    (2018)渝0112民初161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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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61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 被告- 李朝中 重庆元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刘恒 唐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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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6154号李朝中、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与被告李朝中、重庆元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16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朝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92100元;二、被告李朝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罚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9.525%计收至本清为止)、复利(以利息2921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9.525%计收至该利息清偿完毕为止);三、被告李朝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律师费6000元;四、被告重庆元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对被告李朝中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602元,由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负担500元,被告李朝中、重庆元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负担33102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04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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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4
    3

    (2018)渝0112民初161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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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61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 被告- 李朝中 重庆元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刘恒 唐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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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6154号李朝中、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与被告李朝中、重庆元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16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朝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92100元;二、被告李朝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罚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9.525%计收至本清为止)、复利(以利息2921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9.525%计收至该利息清偿完毕为止);三、被告李朝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律师费6000元;四、被告重庆元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对被告李朝中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602元,由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负担500元,被告李朝中、重庆元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负担33102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03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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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3
    4

    (2018)渝0112民初161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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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61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 当事人- 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佳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佳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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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6152号赵和燕、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与被告重庆佳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强、赵和燕、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16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佳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166507.26元;二、被告重庆佳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罚息(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9.525%计收至本清为止)、复利(以利息166507.26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9.525%计收至该利息清偿完毕为止);三、被告重庆佳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律师费16000元;四、被告周强、赵和燕、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对被告重庆佳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067元,由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负担500元,被告重庆佳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强、赵和燕、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负担73567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03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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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3
    5

    (2018)渝0112民初161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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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61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 被告- 重庆松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徐燕红 刘爽 王瑞洪 曾焕玮 重庆融立亨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刘恒 唐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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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6150号刘爽、王瑞洪、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与被告重庆松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徐燕红、刘爽、王瑞洪、曾焕玮、重庆融立亨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16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松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80458.33元;二、被告重庆松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罚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9.525%计收至本清为止)、复利(以利息280458.33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9.525%计收至该利息清偿完毕为止);三、被告重庆松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律师费6000元;四、被告徐燕红、刘爽、王瑞洪、曾焕玮、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对被告重庆松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对被告重庆融立亨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九龙坡区谢家湾黄杨路6号3幢附4-14号、4-15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按其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540元,由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负担500元,被告重庆松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徐燕红、刘爽、王瑞洪、曾焕玮、重庆融立亨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负担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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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3
    6

    (2018)渝0112民初123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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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231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 被告- 重庆千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余佳穗 卢银迎 洪晖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刘恒 唐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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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2312号重庆千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余佳穗、卢银迎、洪晖、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与被告重庆千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余佳穗、卢银迎、洪晖、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12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千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罚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2日起按照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至本清为止);二、被告余佳穗、卢银迎、洪晖、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对被告重庆千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231元,由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负担500元,被告重庆千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余佳穗、卢银迎、洪晖、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负担32731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03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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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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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41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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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41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 被告- 重庆乐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徐燕红 曾焕玮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刘恒 唐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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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4188号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与被告重庆乐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徐燕红、曾焕玮、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乐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10月15日的利息为895.11元、罚息428400元、复利127.98元,从2017年10月16日起的罚息和复利分别以本金300万元、利息895.11元为基数,均按照实际执行利率7.2%上浮50%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重庆乐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徐燕红、曾焕玮、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500元,由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负担500元,由被告重庆乐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徐燕红、曾焕玮、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共同负担34000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02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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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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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23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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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23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 被告- 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孙述国 朱毅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刘恒 唐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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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2311号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与被告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述国、朱毅、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以及相应的罚息(截止2017年9月29日的罚息296097.57元,从2017年9月30日起的罚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实际执行利率8.4%上浮50%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孙述国、朱毅、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324元,由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负担400元,由被告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述国、朱毅、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共同负担32924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02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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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23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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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23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 被告- 李先彬 重庆星丙渝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刘恒 唐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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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2310号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与被告李先彬、重庆星丙渝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先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以及相应的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实际执行利率8.1%上浮50%,从2016年12月22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李先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重庆星丙渝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214元,由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负担1214元,由被告李先彬、重庆星丙渝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共同负担32000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02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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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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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23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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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23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 被告- 郭和刚 重庆和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刘恒 唐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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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2308号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与被告郭和刚、重庆和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1230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和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以及罚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按照实际执行利率8.1%上浮50%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郭和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重庆和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214元,由被告郭和刚、重庆和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恒、唐玉琼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韩超联系电话:(023)671885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06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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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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