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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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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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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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与龚钟声、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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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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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龚钟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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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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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江西建钢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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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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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江西伟博工贸有限公司、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熊贤龙、王瑛、付兴民、李虹、章学强、付兴祥、章伟、王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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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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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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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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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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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结兴、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建钢实业有限公司、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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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66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建钢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袁结兴 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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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建钢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结兴、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建钢实业有限公司、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第三人江西建钢实业有限公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民初66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钢材款555000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至该款项偿清之日止,按年利息3.85%计算);二、被告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906元,由原告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5000负担,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90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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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2 |
原告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结兴、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建建钢实业有限公司、付兴祥、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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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66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建钢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袁结兴 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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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建钢实业有限公司、付兴祥: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结兴、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建建钢实业有限公司、付兴祥、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03民初6605号民事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材款55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79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7月12日起以7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自2019年6月12日起以5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钢材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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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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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和被执行人江西伟博工贸有限公司、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熊贤龙、王瑛、付兴民、李虹、章学强、章伟、王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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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5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 江西伟博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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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伟博工贸有限公司、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熊贤龙、王瑛、付兴民、李虹、章学强、章伟、王琳:本院立案受理的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赣0104执561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你们名下财产情况,逾期仍不履行且拒绝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执行和惩戒措施。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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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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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和被执行人付兴民、江西伟博工贸有限公司、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熊贤龙、王瑛、王琳、付兴民、李虹、付兴祥、章学强、章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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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20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 江西伟博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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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兴民、江西伟博工贸有限公司、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熊贤龙、王瑛、王琳、付兴民、李虹、付兴祥、章学强、章伟:本院立案受理的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赣0104执20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你们名下财产情况,逾期仍不履行且拒绝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执行和惩戒措施。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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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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