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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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立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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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02执411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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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8-05 |
2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佳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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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02执4122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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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8-05 |
3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南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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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02执412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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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8-05 |
4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忠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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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02执4112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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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8-05 |
5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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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02民初52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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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05 |
6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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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02民初52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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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05 |
7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正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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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02民初52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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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05 |
8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石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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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02民初52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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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05 |
9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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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02民初52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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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05 |
10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亚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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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02民初52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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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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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湘1128民特3号 | - |
被告- 雍峪 林绍玉 谭建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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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新田县人民法院 | G69G72中缝 | 2018-04-15 |
2 | (2017)黔0102民撤2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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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1 |
3 | (2017)黔0102民撤2号 | - |
原告- 李明强 被告- 程孝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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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G26 | 2018-04-01 |
4 | (2018)川0124民初40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被告- 熊熙 陶琼华 陶群英 陶厚福 陶德蓉 陈强 白翔 邹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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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 郫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12 |
5 | (2016)川0106民初185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府支行 被告- 四川川渝塑业有限公司 李文平 白琼 吴春燕 周利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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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G58 | 2017-03-30 |
6 | (2016)川01民初13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 郝刚 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 宋依聪 蒋文晓 第三人- 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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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修武县人民法院 | G60 | 2017-03-16 |
7 | (2016)川01执保40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 被告- 四川隆鑫祥商贸有限公司 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 朱玉琼 胡玉明 姚绍勇金融贷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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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7-03-16 |
8 | (2016)川01民初13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 郝刚 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 宋依聪 蒋文晓 第三人- 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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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 G31 | 2016-11-27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陈建方 王卫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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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16-09-13 |
10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被告- 陈建方 王卫金 李秀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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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65 | 2016-08-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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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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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03执恢262号 | - |
当事人-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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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院(2018)川1403执恢262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403执恢262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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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2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潆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副本、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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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2民初22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潆华支行 当事人-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昱贤 张飞 杨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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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1302民初2299号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潆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潆华支行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何昱贤、张飞、杨凡共同偿还原告本金34611.0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何昱贤、张飞、杨凡按合同约定共同承担贷款利息1489.55元,罚息370.57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何昱贤、张飞、杨凡共同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四、判令被告对抵押车辆(大众Polo,型号svw71411RR,发动机号442135,颜色白色,车牌川RVN272)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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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3 |
(2018)川1702民初4452号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糜必林、彭静、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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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02民初44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糜必林 彭静 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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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702民初4452号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糜必林、彭静、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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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
4 |
(2015)青羊民初字第9946号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成都双流新得亿鞋业有限公司、刘永涛、杨永芝、刘德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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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9946号 | - |
当事人- 成都双流新得亿鞋业有限公司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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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新得亿鞋业有限公司、刘永涛、杨永芝、刘德见:本院受理的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双流新得亿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截止2016年2月20日的利息288685.83元、罚息766887.96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成都双流新得亿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00000元;三、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就被告成都双流新得亿鞋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双流县西航港街道杨桥路885号1栋1楼1号(权0375403)、2栋1楼1号(权0375401)、3栋1楼1号(权0375402)房屋,若被告成都双流新得亿鞋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按照法律规定优先受偿;四、若上述抵押物优先受偿后不足以清偿上述一、二项债务,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要求被告刘德见、杨永芝、刘永涛就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德见、杨永芝、刘永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双流新得亿鞋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4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1040元,由被告成都双流新得亿鞋业有限公司、刘德见、杨永芝、刘永涛负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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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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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25执恢26、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龙泉驿支行 蒋平 当事人-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洪源 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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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平、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与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张洪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已依法对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资中县水南镇交通村12社的房屋(总面积为15215.74平方米)及二宗出让工业用地,其使用权面积35749.93平方米(登记土地使用权总面积49243平方米,已扣除房屋分摊直接占地面积13493.07平方米)和厂房内属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其评估价分别为土地及房屋5039.17万元、机器设备53.88万元,共计5093.05万元。如被执行人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张洪源对上述评估结果有异议需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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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
6 |
上诉人四川盛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第三人成都振旬建材有限公司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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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478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四川盛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上 被上诉人-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与 当事人-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振旬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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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你上诉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与原审第三人成都振旬建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川01民终14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844元,由四川盛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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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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