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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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惠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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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1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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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1-01-01 |
2 |
佛山市晖祥旺贸易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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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终19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晖祥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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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07 | 2021-01-04 |
3 |
佛山市顺德区海御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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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55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海御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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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22 | 2018-03-07 |
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晖祥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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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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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01 | 2018-12-31 |
5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麦伟隆、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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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麦伟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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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5-26 | 2016-09-23 |
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麦伟隆、佛山市顺德区海御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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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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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6-16 | 2016-08-22 |
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海御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晖祥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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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96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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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4-09-03 | 2018-11-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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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新商初字第00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连云港佳普石化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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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原告- 纪育梅 被告- 湖北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湖北正宏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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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7)鲁1003民初47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 山东中晨飞翔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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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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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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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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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皮远景 被告- 武汉方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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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宏 被告- 北京京港名都服装有限公司 及北京百信荣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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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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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2017)宁0323民初218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凤舞九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与陕西华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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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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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执异15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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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1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晖祥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海御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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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海御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晖祥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梁泽明、黄剑文、林智明、林万成、麦伟隆:关于申请人梁惠珠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8)粤0606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海御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晖祥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林群海、梁泽明、黄剑文、林智明、林万成、麦伟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案,案号为(2020)粤0606执异155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执异15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内容如下:变更梁惠珠为(2018)粤0606执38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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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2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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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 邓寿锋 陈子香 钟志刚 邹慧霞 林智明 林俏苑 麦伟隆 林淑雯 林冠成 何琼燕 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 林万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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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13号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林智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林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复利;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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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3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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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 邓寿锋 陈子香 钟志刚 邹慧霞 林智明 林俏苑 麦伟隆 林淑雯 林冠成 何琼燕 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 林万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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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12号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本院受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林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61349.1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一)利息:以4061364.16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按年利率7.2%计算。(二)罚息:以4061364.16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5月14日,按年利率10.8%计算;以4061357.84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8日,按年利率10.8%计算;以4061349.15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9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并扣减已清偿的866666.67元。(三)复利:以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起至2014年9月2日,按年利率7.2%计算;以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2014年9月3日起至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二、被告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26273.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一)利息:以4027250.42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按年利率7.2%计算。(二)罚息:以4027250.42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5月15日,按年利率10.8%计算;以4026276.28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8日,按年利率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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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4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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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 陈子香 何琼燕 邓寿锋 钟志刚 林冠成 邹慧霞 林智明 林淑雯 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 林万成 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麦伟隆 林俏苑 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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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12号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本院受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林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61349.1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一)利息:以4061364.16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按年利率7.2%计算。(二)罚息:以4061364.16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5月14日,按年利率10.8%计算;以4061357.84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8日,按年利率10.8%计算;以4061349.15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9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并扣减已清偿的866666.67元。(三)复利:以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起至2014年9月2日,按年利率7.2%计算;以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2014年9月3日起至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二、被告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26273.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一)利息:以4027250.42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按年利率7.2%计算。(二)罚息:以4027250.42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5月15日,按年利率10.8%计算;以4026276.28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8日,按年利率10.8%计算;以4026273.9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9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并扣减已清偿的866666.67元。(三)复利:以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起至2014年9月2日,按年利率7.2%计算;以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2014年9月3日起至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27178.9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一)利息:以4027243.11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按年利率7.2%计算。(二)罚息:以4027243.11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5月15日,按年利率10.8%计算;以4027178.96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6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并扣减已清偿的866666.67元。(三)复利:以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起至2014年9月2日,按年利率7.2%计算;以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2014年9月3日起至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四、被告佛山市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五、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居委会红英路100号府又综合市场185号摊位(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00848-1号)、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居委会红英路100号府又综合市场280号摊位(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00848-2号)、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居委会红英路100号府又综合市场281号摊位(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00848-3号)、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居委会红英路100号府又综合市场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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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5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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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 梁若鎏 郭结绮 邓寿锋 陈子香 钟志刚 邹慧霞 林智明 林俏苑 麦伟隆 林淑雯 林冠成 何琼燕 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 林万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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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7号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本院受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梁若鎏、郭结绮、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林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回对被告梁若鎏、郭结绮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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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9 |
6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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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 陈子香 何琼燕 邓寿锋 郭结绮 钟志刚 邹慧霞 林智明 麦伟隆 林淑雯 林冠成 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 林万成 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梁若鎏 林俏苑 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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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6号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本院受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梁若鎏、郭结绮、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林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原定于2017年3月6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现变更开庭时间为2018年3月27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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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 |
7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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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 陈子香 何琼燕 邓寿锋 郭结绮 钟志刚 邹慧霞 林智明 麦伟隆 林淑雯 林冠成 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 林万成 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梁若鎏 林俏苑 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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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5号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本院受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梁若鎏、郭结绮、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林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原定于2017年11月16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现变更开庭时间为2018年3月6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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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9 |
8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28号之四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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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28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被告- 佛山市晖祥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海御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梁泽明 麦伟隆 林智明 黄剑文 林万成 林群海 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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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28号之四佛山市晖祥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海御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梁泽明、黄剑文: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被告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晖祥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海御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林群海、梁泽明、黄剑文、林智明、麦伟隆、林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本金部分,对利息部分改判为按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的10%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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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
9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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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 梁若鎏 郭结绮 邓寿锋 陈子香 钟志刚 邹慧霞 林智明 林俏苑 麦伟隆 林淑雯 林冠成 何琼燕 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 林万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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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3号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本院受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梁若鎏、郭结绮、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林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原为罗凯原、梁亦民、霍娟,书记员何敏玲,现因审判工作需要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为罗凯原、梁亦民、禤敏婷,书记员何敏玲。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6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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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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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9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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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海御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晖祥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 林群海 梁泽明 黄剑文 林智明 麦伟隆 林萬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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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伟隆、林萬成: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海御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晖祥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林群海、梁泽明、黄剑文、林智明、麦伟隆、林萬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海御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间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请求:1.改判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96号第一项判决中上诉人无需支付从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5月15日的利息24967.54元。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该上诉状,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麦伟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林萬成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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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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