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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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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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12民初22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天鼎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大家置业有限公司 共昇大家(海南)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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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昇大家(海南)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区泓洋路凯森大厦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HD4810,法定代表人:王安)海南大家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17幢一层4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MA5RDC3M3Q,法定代表人:王安)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天鼎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共昇大家(海南)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大家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1)闽0112民初2294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TDY20201215);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退还货款7791571元及押金6000000元(合计13791571元);3、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退还押金的违约金(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千分之一每天计算,自2021年1月22日起计至被告一退还全部押金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6日为930000元)和逾期交货滞纳金(以7791571元为基数,按千分之三每天计算,自2021年2月20日起计至被告一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6日为3623080.52元);4、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开具价税合计为590882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1、2、3、4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6、由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各项暂合计18344651.52元)。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1日下午15时00分长乐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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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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