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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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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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501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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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1-01-28 |
2 |
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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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501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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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1-01-28 |
3 |
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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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保713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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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9-20 | 2019-12-13 |
4 |
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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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保650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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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9-18 | 2018-12-19 |
5 |
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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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保650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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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9-18 | 2018-12-19 |
6 |
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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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保649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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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9-18 | 2018-12-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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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6民初1968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青州市富恒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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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13 | 2019-04-04 |
2 | (2018)粤0306民初1968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青州市富恒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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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9-01-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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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15009-1501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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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5009、15010、1501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物流集团夏津恒威能源有限公司 成武恒通能源有限公司 青州市富恒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 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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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5009、15010、15011号成武恒通能源有限公司、青州市富恒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夏津恒威能源有限公司:上诉人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成武恒通能源有限公司、青州市富恒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夏津恒威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三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682、19686、19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终15009、15010、15011号民事裁定书。15009号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8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86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8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39,939.3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1,957.94元(暂计至2019年10月12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计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1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98元,由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403元,由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成武恒通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7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成武恒通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010号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6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68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6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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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2 |
(2020)粤03民终15009-1501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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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1986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山东物流集团夏津恒威能源有限公司 青州市富恒能源有限公司 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成武恒通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 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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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5009、15010、15011号成武恒通能源有限公司、青州市富恒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夏津恒威能源有限公司:上诉人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成武恒通能源有限公司、青州市富恒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夏津恒威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三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682、19686、19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终15009、15010、15011号民事裁定书。15009号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8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86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8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39,939.3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1,957.94元(暂计至2019年10月12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计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1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98元,由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403元,由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成武恒通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7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成武恒通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010号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6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68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6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30,876.37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5,049.8元(暂计至2019年10月12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计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00元,由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749元,由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市富恒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5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1元,由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市富恒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011号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6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69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6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39,091.02元以及逾期违约金35,329.09元(暂计至2019年10月12日,之后的违约金均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计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69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山东物流集团夏津恒威能源有限公司、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9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22元,由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565元,由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夏津恒威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3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2元,由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夏津恒威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0年12月3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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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3 |
(2020)粤03民终15009、15010、15011号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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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5009、15010、1501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物流集团夏津恒威能源有限公司 成武恒通能源有限公司 青州市富恒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 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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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5009、15010、15011号成武恒通能源有限公司、青州市富恒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夏津恒威能源有限公司:上诉人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成武恒通能源有限公司、青州市富恒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夏津恒威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三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682、19686、19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终15009、15010、15011号民事裁定书。各案裁定书内容均为:准许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25元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0年11月17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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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4 |
(2020)粤03民终15009、15010、15011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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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山东物流集团夏津恒威能源有限公司 青州市富恒能源有限公司 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成武恒通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 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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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5009、15010、15011号成武恒通能源有限公司、青州市富恒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夏津恒威能源有限公司:上诉人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成武恒通能源有限公司、青州市富恒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夏津恒威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三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682、19686、19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终15009、15010、15011号二审审理传票。你方须于2020年9月10日10:30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0年7月6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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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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