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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能环保

    广州市纳能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绿翠园翠竹路36号自编101铺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海工商处字【2017】130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市纳能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97385613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绿翠园翠竹路36号自编101铺;法定代表人:李彤;注册资金:壹仟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07年1月12日;经营期限:2007年1月12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2016年11月15日,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简称“我局”)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函,该移交函的主要内容为:举报人通过天猫商城“好名堂旗舰店”向广州市纳能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水杯。其认为商家在网店上销售普通商品,但宣传内容使用了“增强体质、清理血管、促进代谢、延缓衰老、降低血脂”等医疗用语,宣传治疗功效,涉嫌违反《广告法》。2016年11月15日上午,我局对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绿翠园翠竹路36号自编101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天猫网站上“好名堂旗舰店”“富氢水杯”网页宣传页面上有“有利于溶解油脂、对减肥、通便秘、降血糖、降血脂有帮助”等字眼。当事人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4月15日开始在其天猫店铺“好名堂旗舰店”销售“富氢水杯”,并在上述“富氢水杯”的宣传页面中使用“有利于溶解油脂、对减肥、通便秘、降血糖、降血脂有帮助”等字眼,于2016年11月15日被我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好名堂旗舰店”发布的上述“富氢水杯”的广告费用为人民币300元。以上事实均有相关证据附案证明。2017年2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工商海分告字(2017)第0201611050000638-00030号),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好名堂旗舰店”发布非医疗器械产品“富氢水杯”的网络宣传页面的广告,使用了“降血糖、降血脂”等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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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23 详情
    2 穗海工商处字[2017]130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市纳能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97385613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绿翠园翠竹路36号自编101铺;法定代表人:李彤;注册资金:壹仟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07年1月12日;经营期限:2007年1月12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2016年11月15日,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简称“我局”)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函,该移交函的主要内容为:举报人通过天猫商城“好名堂旗舰店”向广州市纳能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水杯。其认为商家在网店上销售普通商品,但宣传内容使用了“增强体质、清理血管、促进代谢、延缓衰老、降低血脂”等医疗用语,宣传治疗功效,涉嫌违反《广告法》。2016年11月15日上午,我局对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绿翠园翠竹路36号自编101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天猫网站上“好名堂旗舰店”“富氢水杯”网页宣传页面上有“有利于溶解油脂、对减肥、通便秘、降血糖、降血脂有帮助”等字眼。当事人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4月15日开始在其天猫店铺“好名堂旗舰店”销售“富氢水杯”,并在上述“富氢水杯”的宣传页面中使用“有利于溶解油脂、对减肥、通便秘、降血糖、降血脂有帮助”等字眼,于2016年11月15日被我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好名堂旗舰店”发布的上述“富氢水杯”的广告费用为人民币300元。2017年2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工商海分告字(2017)第0201611050000638-00030号),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好名堂旗舰店”发布非医疗器械产品“富氢水杯”的网络宣传页面的广告,使用了“降血糖、降血脂”等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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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24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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