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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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13号 | 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同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玉古路分公司在西湖区玉古路144号综合楼一楼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队员依法出示证件告知公务后进行检查,当事人在西湖区玉古路144号综合楼一楼垃圾投放点设置有四色垃圾桶其中一只灰色桶,桶身标有“其他垃圾”字样的垃圾桶内投放有纸类可回收物与其他垃圾,混投现象明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未做到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被查处后,当事人于当日改正了违法行为。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2020年8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案发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2、2020年8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3、2020年8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案发时间、案发地点,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基本事实;4、2020年8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整改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事实;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身份;6、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8、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9、情况说明材料1份,证明分公司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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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详情 |
2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3011908230028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8月06日10时15分,我局灵隐中队张道宇、蒋骅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同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玉古路分公司在西湖区灵隐街道玉古路144号综合楼一楼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经查,当事人员工将水果果皮等“餐厨垃圾”投放到设置在西湖区玉古路144号综合楼一楼的“其他垃圾”垃圾桶内。当事人员工将黄色桶用作投放水果果皮等“餐厨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未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工作,当事人行为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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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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