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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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许小红、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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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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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曾毅敏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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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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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刁菊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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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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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许小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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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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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林梅慧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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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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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刘小平与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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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刘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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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原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梅慧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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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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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刘小平诉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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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刘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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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与林梅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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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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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定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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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原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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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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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定南县阿熊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辉、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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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8民初18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定南县阿熊建材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 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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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辉:本院受理原告定南县阿熊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辉、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本案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28民初18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南县阿熊建材经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48元,减半收取3374元,由原告定南县阿熊建材经营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定南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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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2 |
原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达置业公司)与被告李文滔、顾红、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定南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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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8民初2202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 被告- 李文滔 顾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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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滔、顾红: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达置业公司)与被告李文滔、顾红、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定南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赣0728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文滔、顾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垫付的代偿款25695.99元;二、被告李文滔、顾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垫付代偿款25695.99元的违约金(其中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违约金为1830.92元,2021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5.4%计算);三、被告李文滔、顾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老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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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
3 |
原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达置业公司)与被告叶小峰、尹玲青、第三人江西定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南农商银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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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8民初220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定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叶小峰 尹玲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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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峰、尹玲青: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达置业公司)与被告叶小峰、尹玲青、第三人江西定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南农商银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赣0728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叶小峰、尹玲青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垫付的代偿款147522.62元;二、被告叶小峰、尹玲青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垫付代偿款147522.62元的违约金(其中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违约金为8777.56元,2021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5.4%计算);三、被告叶小峰、尹玲青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律师费4500元;四、驳回原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老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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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
4 |
原告定南县阿熊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辉、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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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8民初18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定南县阿熊建材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文辉 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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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辉:本院受理原告定南县阿熊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辉、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定南县阿熊建材经营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钢筋款208769元及利息(1、2018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按欠款本金208769元、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为154489.06元;2、从2021年5月26日起,按欠款本金208769元、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利息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本案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定于2021年11月18日15时00分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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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5 |
原告刘小平诉被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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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8民初204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小平 被告- 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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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平诉被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补正裁定书。公告内容如下:裁定如下:判决书第8页、第二十四行、第十三格、增加“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8678元”。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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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6 |
原告刘小平与被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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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8民初204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小平 被告- 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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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平与被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小平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二审诉讼须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210领取上诉状及二审诉讼须知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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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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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小平诉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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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8民初204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小平 被告-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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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平诉你与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728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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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8 |
原告刘小平诉你与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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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8民初204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小平 被告-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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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骏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平诉你与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定于2019年11月22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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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9 |
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小平、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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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民终145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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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小平、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赣07民终14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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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10 |
上诉人李凯、徐祥迁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定南建筑有限公司、林自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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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民终523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李凯 徐祥迁 被上诉人-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 定南建筑有限公司 林自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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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凯、徐祥迁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定南建筑有限公司、林自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7民终52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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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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