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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力联行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实力心城售楼部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0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5

    法律诉讼10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湖南迎客松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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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03民初7693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原告-湖南迎客松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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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021-08-31 2021-09-07
    2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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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4民初430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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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21-05-25 2021-07-22
    3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雅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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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4民初430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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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21-05-25 2021-07-22
    4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景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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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4民初430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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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21-05-25 2021-07-22
    5

    任新强(申请执行人)、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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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4执3732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任新强(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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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2-25
    6

    陈慧与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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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4执3731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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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1-09-14
    7

    昆明博拉飞鱼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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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4民特281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人-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理榆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博拉飞鱼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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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20-12-10 2021-02-01
    8

    秦伟栋、秦铭骏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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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特722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人-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秦伟栋
    秦铭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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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15
    9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小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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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4执1852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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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0-11-03
    10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梦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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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民终7871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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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9 2021-01-04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云0114民初280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盛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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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G46 2019-01-24
    2 (2018)云0114民初279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红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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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G46 2019-01-24
    3 (2018)云0114民初280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赛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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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G60 2018-10-30
    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盛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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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G49 2018-09-20
    5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红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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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G49 2018-09-2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云0102民初38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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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389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莫亚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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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3892号莫亚鑫: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莫亚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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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3
    2

    (2020)云0102民初84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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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849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郑长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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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8498号郑长勇: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长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8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长勇签订的《汇力联行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20日解除;二、被告郑长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39023.60元(租金55023.60元-保证金16000元),并承担以该租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郑长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商业管理费1834.13元,并承担以该费用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2元,由被告郑长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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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7
    3

    (2020)云0102民初84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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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849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互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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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8493号昆明互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互升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8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互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汇力联行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29日解除;二、被告昆明互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17590.22元(租金62590.22元-保证金45000元),并承担以该租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昆明互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商业管理费4178.84元,并承担以该费用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被告昆明互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水费18元;五、驳回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被告昆明互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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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7
    4

    (2020)云0102民初85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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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850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欧阳悦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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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8501号欧阳悦恬: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悦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8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悦恬签订的《汇力联行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25日解除;二、驳回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元,由被告欧阳悦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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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7
    5

    (2020)云0102民初85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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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850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熊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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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8504号熊俊: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8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俊签订的《汇力联行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30日解除;二、被告熊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67362.24元(租金96742.24元-保证金29380元),并承担以该租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熊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商业管理费13142.85元,并承担以该费用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被告熊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水电费4699.15元;五、驳回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2元,由被告熊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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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7
    6

    (2020)云0102民初87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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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870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李明强 被告-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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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8701号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强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1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8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明强22800元并承担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以22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明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元,由被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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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5
    7

    (2020)云0102民初141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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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14169号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世纪同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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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4169号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世纪同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138000元;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38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7月11日为42504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三日后的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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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3
    8

    (2020)云0102民初141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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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14160号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世纪同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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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4160号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世纪同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110840元;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1084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75%标准计算的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期间的资金占用费4709.16元;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1084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三日后的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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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3
    9

    (2020)云0102民初84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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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84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戴柏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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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8489号戴柏武: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柏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汇力联行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17日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租金人民币285422.61元,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因滞缴租金所产生的滞纳金(滞纳金暂算至2020年7月20日止为21724.04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商业管理费人民币57376.15元,及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商业管理费之日止因滞缴商业管理费所产生的滞纳金(滞纳金暂算至2020年7月20日止为4831.14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水电费736元;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以上诉讼请求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73089.94元)6、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0日14时0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三楼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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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3
    10

    (2020)云0102民初85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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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85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欧阳悦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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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8501号欧阳悦恬: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悦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汇力联行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25日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租金人民币13885.2元,及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因滞缴租金所产生的滞纳金(滞纳金暂算至2020年7月20日止为1,341.31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商业管理费人民币3580.92元,及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商业管理费之日止因滞缴商业管理费所产生的滞纳金(滞纳金暂算至2020年7月20日止为406.43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水电费432元;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以上诉讼请求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2645.86元)6、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0日14时0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三楼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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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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