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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瑞骄

    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77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兴化市周恒不锈钢经营部、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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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申请人-兴化市周恒不锈钢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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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海能纳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现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金河湾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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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上海能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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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海能纳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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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上海能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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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海能纳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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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申请人-上海能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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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沧州福临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东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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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申请人-沧州福临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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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沧州福临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东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票据追索权纠纷

    申请人-沧州福临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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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江阴锦之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景世恒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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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申请人-江阴锦之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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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山东苍穹商贸有限公司、聊城市上善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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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山东苍穹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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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上海能纳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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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申请人-上海能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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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上海欣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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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申请人-上海欣连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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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云0111民初201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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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1民初2015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 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澳丰电机有限公司 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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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20151号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南通澳丰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商票票面金额50万元整及利息(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9月25日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为止);二、判令本案律师费和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从第三人通州区申通电动车厂处背书受让取得了票号为21034330360112021032588433690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票据合法持有人。该票据票面金额为50万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3月25日,到期日为2021年9月25日。出票人和承兑人为上饶恒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为票据背书人。上述票据到期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但均未得到承兑。原告遂在票据系统向各个被告提起追索,截至目前,仍未得到偿付。依据《民法典》、《票据法》第三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承祀相应的责任。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另,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于该日届满)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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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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