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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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镇润市监处罚〔2021〕40012号 | 镇江市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10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0.00元;处罚结果分类: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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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 详情 |
2 | 镇润市监案字〔2019〕4005号 | 镇江市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4月1日,本局对位于润州区百花路与镜天路交汇处的由当事人所开发的楼盘金山铭著(备案名称:美堤苑)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该楼盘销售大厅内的区位展板、价值墙面、宣传灯箱、体验馆墙面、宣传单页等多种广告媒介宣传该楼盘到达镇江各地标建筑的所需时间,如“至玛吉特超市仅7分钟,至苏客隆购物广场仅5分钟,至镇江火车站仅10分钟,至万达广场仅10分钟,至永辉超市仅7分钟,距万达广场和镇江高铁站、镇江第一人民医院、镇江第二人民医院10分钟车程,20分钟可达镇江江苏大学附属医院、镇江中医院等大型医院”等内容。当事人上述房地产广告中宣传了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19年4月3日正式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涉案广告宣传单页商品名为单张/户型图,印制单位为句容文华印刷厂,型号为200G双铜粉/哑粉纸(26-28.5)*(40-43)、(25-27)*(37-39)CM,共印制6批次416000张,单价0.24元/张,印制总价为99840元;涉案区位展板及灯箱广告制作单位为南京云起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费用分别为4500元和550元;涉案价值墙面制作单位为南京云起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费用为22167.32元;涉案体验馆墙面制作单位为丹阳市云阳镇华唯广告制作社,制作单价为10188.85元。上述违法广告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后,交由制作公司制作,广告费用合计为137246.17元。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徐传甫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陈文舟身份证复印件1份、策划部负责人张伟伟的驾驶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开户许可证》1份、《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6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2份、《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取得美商业用房开发许可等资质的事实;证据(三):本局于2019年4月1日在当事人金山铭著售楼处检查拍摄的照片22张,证明当事人在其金山铭著售楼处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事实;证据(四):本局于2019年4月1日在当事人售楼处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证据(五):本局分别于2019年4月9日、4月18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陈文舟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4月11日对策划部负责人张伟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及相关费用;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与丹阳市云阳镇华唯广告制作社签订的体验馆包装制作合同1份、送货单1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体验馆广告制作费用的情况;证据(七):当事人与南京云起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金山铭著综合楼增补验收结算书》1份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品牌价值墙面的广告制作费用情况;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其向句容文化印刷厂订购宣传单页的采购订单复印件3份、送货单复印件7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广告单页的印制费用及具体数量。以上材料均经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2019年9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镇润市监听告字〔2019〕4005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通过多种广告媒介宣传其房地产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用以表示项目位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理。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3500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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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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