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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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余综执〔2020〕罚决字第21-0097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康誉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康誉置业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28日五常城管中队接到公民及社会其他组织举报,反映五常街道环秀府小区内有违章建筑(围墙),2020年12月3日,五常中队执法人员俞卫国、龚群伟对环秀府小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查),发现该小区2、3、5、6、8、9、10、11、13、14、16、17、19、20、22、23、24、25、26幢(小区总平面图中施工编号)一层南侧均有搭建完工的砖混结构围墙,每幢楼南侧搭建的围墙高度相同为1.8米,宽0.3米,长度每幢不同,具体数据见《现场勘验图》,经测量围墙总面积为421.86平方米。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当日执法通系统升级无法开具机打通知书)给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夏黎栋。2021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浙江康誉置业有限公司的受托人夏黎栋询问,受托人提交了相关的公司资料及授权委托书,并对执法人员现场测量的数据、面积、照片确认情况属实,结合执法人员从余杭区城建档案馆调取的相关图纸确认了环秀府小区2、3、5、6、8、9、10、11、13、14、16、17、19、20、22、23、24、25、26幢(小区总平面图中施工编号)一层南侧规划时没有围墙的事实,2021年1月25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在《规划联系函》回函中作出了:“该建设行为未经规划审批,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反馈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责令当事人15日内自行拆除在余杭区五常街道环秀府小区2、3、5、6、8、9、10、11、13、14、16、17、19、20、22、23、24、25、26幢(小区总平面图中施工编号)一层南侧搭建的砖混结构围墙,共计面积421.86平方米。?;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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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详情 |
2 |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7〕18000449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余杭塘路与荆长大道交叉口的由浙江康誉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装修工程于2017年4月20日竣工后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且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康誉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至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7年9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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