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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多拉

    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大学城创客小镇17栋601-602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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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2409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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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7-23 2020-11-26
    2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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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2410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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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7-23 2020-11-26
    3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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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民初11160-11164、11166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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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8-08-16 2018-10-25
    4

    02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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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5民初20429-2043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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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8-04-09 2018-09-13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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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19 2019-12-1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5执155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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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5505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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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505号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505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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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2

    (2019)粤0305民初2410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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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2410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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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4100号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410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提供作品《外公芳龄38》的在线播放服务;二、被告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联系人:黄璐联系电话:0755-8660823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1001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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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8
    3

    (2019)粤0305民初2409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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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2409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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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4099号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409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提供作品《我不是潘金莲》的在线播放服务;二、被告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联系人:黄璐联系电话:0755-8660823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1001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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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8
    4

    (2019)粤0305民初24099-2410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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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24099-2410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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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4099-24100号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原告补充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5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1019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二十日联系人:黄璐联系电话:0755-8660823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1001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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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0
    5

    (2018)粤0305执740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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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执7403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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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7403号深圳市潘多拉虚拟与现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1160-11164、111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74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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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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