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陈二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卿新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赵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张赛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5 |
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陈亭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6 |
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郭根棉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吕春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刘保龙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9 |
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肖新正等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10 |
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张群娣等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2071民初24762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1民初2476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告- 赵齐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赵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4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自2011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3748.2元、自2016年1月20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水电费613.83元;二、被告赵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每月实欠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为基数,各自逾期之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分别自欠费次月的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分别自欠费当月的13日起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自欠费当月的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2978元,被告赵齐负担567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直接向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本院不再向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01-23 |
2 |
(2021)粤2071民初24765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1民初2476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告- 张赛君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张赛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4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赛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28.76元、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水电费742.12元;二、被告张赛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每月实欠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为基数,各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自欠费当月的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赛君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直接向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本院不再向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01-21 |
3 |
(2022)粤2071民初35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粤2071民初3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告- 彭振东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彭振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高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陈绮靖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三乡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07-01至2020-11-30的物业服务费3374.5元、水电费(含公摊)342.1元及上述费用的滞纳金3000.84元(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01-07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