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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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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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2执112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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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1-05-31 |
2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凯安财投资合伙企业、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卢绍杰、王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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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执保9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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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09-30 |
3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凯安财投资合伙企业、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卢绍杰、王斌合同纠纷一案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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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执保9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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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09-30 |
4 |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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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特172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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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09-18 |
5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斌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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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财保4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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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1-01-09 |
6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斌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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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财保3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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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1-01-09 |
7 |
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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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6076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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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19-12-30 |
8 |
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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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民初53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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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20-03-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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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宁01民特39号 | - |
被告- 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刘志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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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0 | 2020-10-21 |
2 | (2020)粤03民初23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刘志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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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0 | 2020-08-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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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京02执1120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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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5994号变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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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99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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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994号之一梁丽娟、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粤03执59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变价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B880860904账户持有的新潮能源(证券代码:600777,股票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4275510股以清偿债务;二、变价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B880748314证券账户内持有的新潮能源(证券代码:600777,股票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95513328股以清偿债务。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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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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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82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刘志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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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826号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臣:本院受理原告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另外,本案将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7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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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3 |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及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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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20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丽云 蔡红军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闫莉 朱晓红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付幸朝 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 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 张龙 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霍佳美 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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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2011号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及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2011号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原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六十三法庭(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现变更原定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六十三法庭(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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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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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及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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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20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付幸朝 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龙 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 霍佳美 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蔡红军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李丽云 闫莉 朱晓红 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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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2011号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及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2011号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一、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第一笔信托贷款本金15亿元以及第二笔信托贷款本金10亿元,合计25亿元;二、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信托贷款利息,自2017年6月28日截至2020年11月6日,按照年利率16.5%计算,15亿元信托贷款本金对应的信托贷款利息844,250,000.00元;自2017年8月3日截至2020年11月6日,按照年利率16.5%计算,10亿元信托贷款本金对应的信托贷款利息546,333,333.33元,合计1,390,583,333.33元;自2020年11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至,按照本金25亿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24.75%计收罚息;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4;三、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因逾期偿还本金而产生的罚息,截至2020年11月6日罚息185,384,375.00元(以合同约定还本日应付未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24.7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4;四、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因逾期偿还利息而生复利,截至2020年11月6日复利344,712,299.48元(以合同约定结息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24.7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4;五、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亿元,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4;以上一到五项诉讼请求暂计至2020年11月6日,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合计4,920,680,007.81元,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4。六、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3,582,079,701元(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差额补足义务;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5;七、被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3,582,079,701元(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差额补足义务;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5;八、被告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3,582,079,701元(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差额补足义务;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5;九、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42,757,575股股票价值1,213,361,816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十、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在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37,124,529股股票价值771,818,958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十一、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20,000,000股股票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十二、原告对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15.075%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三、原告对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四、原告对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五、原告对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六、原告对李丽云持有的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七、原告对蔡红军持有的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八、原告对蔡红军持有的上海域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九、原告对张龙持有的上海域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十、原告对霍佳美持有的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十一、原告对闫莉持有的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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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5 |
(2019)粤03民初2827号上诉状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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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827号 | 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刘志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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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827号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臣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03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刘志臣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联系电话:83535399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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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6 |
(2019)粤03民初2827号判决公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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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827号 | 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刘志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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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827号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臣: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臣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03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票回购款307890元,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配合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案涉90000股回购股票过户手续;二、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票回购价款与减持股票获得价款之间的差额91539898.94元;三、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利息损失6429387元(以40679403股股票的回购款139164237.663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8日期间按日万分之一点二的标准支付),以3078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二的标准计至实际回购之日;四、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回购价款差额利息损失(以回购价款差额37474053.9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二的标准自2019年4月19日暂计至2020年1月8日期间计算的利息损失1187178元,并自2020年1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二的标准计至补偿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五、被告刘志臣就上述第一至四判项确定的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志臣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6801.45元,原告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由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联系电话:83535399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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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7 |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臣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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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827号 | 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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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827号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臣: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臣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现定于2020年2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2020年2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们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联系电话:83535399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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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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