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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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令与上海鸿舻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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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申请人-陶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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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陶令与上海鸿舻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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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申请人-陶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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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刘思泉、谢竞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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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刘思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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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桐乡灏蓝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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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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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刘冰与桐乡灏蓝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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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原告-刘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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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桐乡灏蓝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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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原告-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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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桐乡灏蓝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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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当事人-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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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桐乡灏蓝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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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上诉人-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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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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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陶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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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113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陶令 被告- 上海鸿舻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桐乡灏蓝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蔚灏蓝(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桐乡蔚灏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杨燕峰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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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11386号桐乡蔚灏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蔚灏蓝(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鸿舻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燕峰:本院受理原告陶令诉被告桐乡灏蓝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桐乡蔚灏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蔚灏蓝(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鸿舻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杨燕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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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2 |
(2021)粤0307民初147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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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70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桐乡灏蓝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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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701号谢竞、桐乡灏蓝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刘思泉与被告谢竞、桐乡灏蓝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70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79000元、就得应益款84449元、违约金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曾纯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6日09时30分在第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黄颖茵电话:0755-289233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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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3 |
(2021)粤0307民初147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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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7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思泉 被告- 桐乡灏蓝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谢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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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701号谢竞、桐乡灏蓝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刘思泉与被告谢竞、桐乡灏蓝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70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79000元、就得应益款84449元、违约金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曾纯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6日09时30分在第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黄颖茵电话:0755-289233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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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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