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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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仑)应急罚〔2020〕111号 | 宁波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09日对宁波思宇特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思宇特化工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行为一:安管员陈程实为宁波明欣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兼职从事宁波思宇特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行为二:该企业2019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共4次,分别为2019年1月10日09:30至10:50,2019年4月20日09:50至11:20,2019年8月19日09:30至10:50,2019年11月30日14:30至16:00,当年再培训时间少于20学时。该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的规定。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宁波思宇特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合适,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企业2019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一套,证明你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均无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违法行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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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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