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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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地毯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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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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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市拓展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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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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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绍兴地毯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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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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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东龙山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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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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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东龙山村村民委员会、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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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东龙山村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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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谢根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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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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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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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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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周初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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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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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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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浙0602民初3406号原告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地毯厂房屋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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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340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地毯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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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地毯厂: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地毯厂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3406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协助办理将绍兴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权证绍自始字第0000042837号、0000042838号、0000042839号、0000042840号项下的房产变更过户到原告名下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30日上午9:00在本院皋埠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孙锡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江琴、胡春良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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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 2 |
(2019)浙0602民初8111号原告华安电器与被告地毯厂送达上诉状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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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81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地毯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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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地毯厂: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地毯厂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请求事项: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81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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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 3 |
(2019)浙0602民初8111号原告华安电器与被告地毯厂送达裁定书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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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81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地毯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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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地毯厂: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地毯厂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81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驳回原告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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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 4 |
(2019)浙0602民初8111号原告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地毯厂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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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81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地毯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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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地毯厂: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华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地毯厂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811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协助办理将绍兴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权证绍自始字第0000042837号、0000042838号、0000042839号、0000042840号项下的房产变更过户到原告名下手续;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皋埠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孙锡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亮英、人民陪审员王小娟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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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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