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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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文、罗新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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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民终72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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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21 |
2 |
肖一群与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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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6民初1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肖一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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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3 | 2019-04-26 |
3 |
刘瑛玲与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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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6民初2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刘瑛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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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1 | 2019-04-26 |
4 |
宁辉与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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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6民初2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宁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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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1 | 2019-04-26 |
5 |
高茂华与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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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6民初1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高茂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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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1 | 2019-04-26 |
6 |
陆汉娟与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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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6民初1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陆汉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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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1 | 2019-04-26 |
7 |
肖一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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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6执异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肖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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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01 | 2018-12-07 |
8 |
高茂华、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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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6执异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异议人-高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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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25 | 2018-12-21 |
9 |
刘瑛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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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6执异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刘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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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25 | 2018-12-07 |
10 |
宁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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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6执异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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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25 | 2018-12-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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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文 罗新珍 被告- 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 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四深圳浦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五深圳浦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六韦新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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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7-07-21 |
2 | (2016)桂0103民初1057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文 罗新珍 被告- 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深圳浦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浦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韦新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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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G20 | 2016-1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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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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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民初156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文 罗新珍 被告- 深圳浦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 深圳浦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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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桂01民初1560号原告华文、罗新珍诉被告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深圳浦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浦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6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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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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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执保1798号及之一 | - |
原告- 廖强余 廖丽华 黄燕玲 廖秀华 廖恩成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沁景苑支行 被告- 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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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廖强余、黄燕玲、廖恩成、廖丽华、廖秀华与被申请人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裁定如下:一、以6000000元为限,冻结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营业部的账户银行存款,冻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852.38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21年10月15日止;二、以6000000元为限,冻结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沁景苑支行的账户银行存款,冻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376.48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21年10月15日止;三、以6000000元为限,冻结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宁市青秀支行营业部的账户银行存款,冻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84.65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21年10月15日止;四、查封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城不动产一处,此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计算;五、查封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城不动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23年11月4日止。上述案件被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复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逾期不提出复议的,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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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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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86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廖强余 黄燕凤 廖丽华 黄燕玲 廖秀华 廖恩成 当事人- 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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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强余、黄燕玲、廖恩成、廖丽华、廖秀华诉你及被告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应黄燕凤的申请,本院准许黄燕凤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原告廖强余、黄燕玲、廖恩成、廖丽华、廖秀华、黄燕凤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六原告认购的基金本金403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93.44万元,本息合计596.44万元;2.判令六原告对拍卖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城龙凤路红林海岸小区房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共同负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和法院直接送达的方式均无法找到你本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告送达以下材料:黄燕凤申请书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5:30开庭(遇节假日顺延)即2021年6月21日下午15: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及电话:江南区人民法院综合庭蒙秋美,0771-492906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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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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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86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廖恩强 廖强余 廖丽华 黄燕玲 廖秀华 当事人- 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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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廖强余、黄燕玲、廖恩强、廖丽华、廖秀华诉被告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8650号,提出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连带偿还五原告认购的基金本金403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93.44万元;本息合计596.44万元;二、判令五原告对拍卖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渔州城龙凤路红林海岸小区房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追加申请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被告方调解方案填写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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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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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86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强余 廖丽华 廖思成 黄燕玲 廖秀华 被告- 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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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强余、黄燕玲、廖思成、廖丽华、廖秀华诉被告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8650号,提出要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五原告认购的基金本金403万元、利息计违约金共计193.44万元,本息合计596.44万元;2.请求判令五原告对拍卖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鱼州城龙凤路红林海岸小区房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无法找到你本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登报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被告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2月29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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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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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民终1243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上诉人- 广西畅通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嘉良(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融通豪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广西锦城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 方尉旭 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当事人- 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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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民终1243号嘉良(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融通豪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西锦城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西畅通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方尉旭、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民终12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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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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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民终72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华文 罗新珍 被上诉人- 深圳浦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 深圳浦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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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桂民终725号华文、罗新珍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9月25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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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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