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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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5797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与刘建豪、黄翠萍、熊俊、陈云、余江县建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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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57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 被告- 熊俊 黄翠萍 余江县建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刘建豪 陈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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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5797号刘建豪、黄翠萍、余江县建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与刘建豪、黄翠萍、熊俊、陈云、余江县建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诉讼请求:1、解除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GZZX34S12020190008】;2、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原告对被告三、四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南浦村海伦大道2号34幢504房的房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5、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1年10月28日10时00分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203962021-08-1616:52:37:0联系人:柳志君、吴嘉泺(2021)粤0118民初5797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与刘建豪、黄翠萍、熊俊、陈云、余江县建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刘建豪、黄翠萍、余江县建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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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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