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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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兰(消)行罚决字〔2021〕0084号 | 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灵洞乡洞源村山口岭脚后第2幢8间的兰溪市兴鑫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且逾期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三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兰溪市兴鑫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二楼办公室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电器线路,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二楼办公室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电器线路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兰溪市信用联社(全称:兰溪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帐号:20100002836029900777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兰溪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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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详情 |
2 | 兰市监罚字〔2019〕48号 |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未在叉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未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责令当事人于15日内改正。当事人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责令当事人于15日内改正。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并未作出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责令当事人于15日内改正。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一)责令停止使用该台叉车;(二)罚款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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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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