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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捷骏

    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133号(开办市场:宝华路133号恒宝广场地库一层、地库二层、首层、三层市场)
    • 简介:-
    • 法律诉讼 5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5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焱林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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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3民初36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1-04-14 2021-07-02
    2

    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焱林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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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3民初36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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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1-04-14 2021-07-02
    3

    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容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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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3民初38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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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1-04-02 2021-06-30
    4

    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孔文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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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3民初1218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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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5-02
    5

    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小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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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3民初1218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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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5-02
    6

    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姜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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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3民初1218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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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5-02
    7

    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龙签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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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2569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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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0-12-31
    8

    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龙签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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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2569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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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0-12-31
    9

    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约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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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3执616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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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0-11-12 2021-01-01
    10

    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志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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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3民初1218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孙志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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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0-11-11 2021-01-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3民初1417号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志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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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3民初141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孙志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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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1417号孙志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志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3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志祥在2019年3月6日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及附件、在2019年8月29日签订的《关于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补充协议》于2020年3月26日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孙志祥向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26日的租金63604.1元及违约金(以所欠租金为本金,参照全国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自2020年7月28日起计至清付之日止,违约金应以本金为限)。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孙志祥向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被告孙志祥负担1095元,由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联系方式:张鸣鸣、古秋燕,电话:020-83005919。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540079902021-08-0218:05:40:940(2021)粤0103民初1417号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志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广州市,有限公司,送达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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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2
    2

    (2021)粤0103民初2786号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景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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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3民初278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刘景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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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2786号刘景仕: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景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0月22日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于2020年10月16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16日的租金人民币50774.6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欠付租金当月6日起至实际偿清拖欠租金之日的滞纳金;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6个月租金损失120672元;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6、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四日联系人:汤燕弟、郑波联系电话:83006140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速裁庭538230662021-03-0816:13:43:343(2021)粤0103民初2786号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景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公告,送达,判令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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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4
    3

    (2021)粤0103民初1417号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志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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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3民初141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孙志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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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1417号孙志祥: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志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6日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于2019年8月29日签订《关于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均于2020年3月26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26日的租金人民币63604.10元(2020年3月5日及之前按每月人民币42424.50元,2020年3月6日及之后按每月人民币44545.70元,不足一个月的,按30.5天计算);3.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的滞纳金(按每月拖欠租金为标准,自当月6日起计付清之日止,每日千分之二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15日,滞纳金为人民币30001.90元);4.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讼请求暂合计人民币99606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1年4月16日16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联系方式:张鸣鸣、古秋燕,电话02083005919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7765942021-01-2915:38:02:256(2021)粤0103民初1417号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志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公告,送达,人民币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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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8
    4

    (2020)粤0103民初6071号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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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3民初607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林映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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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6071号林映军: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4日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于2019年9月16日解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16日的租金18295.10元(按每月12000元,不足一个月的,按30.5天计算);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的滞纳金(按每月拖欠租金为标准;自当月6日起计付清之日止,每日千分之二计算,暂计至2020年2月29日,滞纳金暂计为3974.70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2个月租金损失24000元(按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2000元);五、被告向原告赔偿还原工程损2174.96元;六、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七、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案件定于2020年9月25日9时在本院第15法庭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请当事人看到本公告后,联系本院进行应诉(联系人张鸣鸣、卢健华,联系电话83006170,联系地址广州市龙溪大道273号)。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三十日534132992020-06-3017:59:23:412(2020)粤0103民初6071号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公告,送达,判令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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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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