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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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众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懿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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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1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无锡众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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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08-14 |
2 |
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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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55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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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06-28 |
3 |
上海远明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懿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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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928、59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远明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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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20-08-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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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51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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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11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懿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 深圳鸿浩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航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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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5112号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深圳鸿浩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懿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南航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深圳鸿浩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支付友邻公寓地上停车位使用费共计1275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28000元,由原告负担10370元,被告彩生活物业负担17630元。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请求法院:一、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二、判决原审案件诉讼费及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深圳市南航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一、依法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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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2 |
(2020)粤0305民初51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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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11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懿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 深圳鸿浩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航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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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5112号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深圳鸿浩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懿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南航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深圳鸿浩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511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返还侵占的地上停车位并赔偿原告友邻公寓地上车位使用费共计人民币2,025,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的合理支出;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4、判令四被告对本案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6日14时30分在第11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习思电话:0755-8660821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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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3 |
(2020)粤0305民初51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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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11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当事人- 深圳鸿浩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航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懿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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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text-indent:0.43888888in;text-align:justify;hyphenat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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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4 |
(2019)粤0391民初51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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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1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无锡众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懿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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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懿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无锡众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懿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516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懿轩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4月21日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四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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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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