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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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杰和兴电子有限公司、昆明超洋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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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杰和兴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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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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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6871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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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6871号 | - |
原告- 中山市杰和兴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超洋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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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杰和兴电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卢剑、宫恺、何亚新、刘燕红、熊鑫、罗小林、熊绍俊、舒慧卿、刘芳、杨军、邰文礼、李猛、余忠执行追加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71执异56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6871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一、继续查封被申请人罗小林(曾用名:罗延林)昆明超洋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世博生态社区依山邻里A11幢中山市XXX的不动产房地产[房产证号:C;土地证号:国()易][房产证号不动产证书号:200716405粤()](合同业务编号:HTN)价值相当XXXX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罗小林(曾用名:罗延林)昆明超洋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二、继续查封被申请人熊鑫名下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福海乡河南社区居委会清泉大院6幢1单元502号的不动产[共有权证号:201506148]。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熊鑫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三、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卢剑、刘燕红、熊鑫、刘芳、熊绍俊、舒慧卿、邰文礼、余忠的银行存款(总金额以2202137元为限):1.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卢剑的银行存款1268179.81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刘燕红、熊鑫、刘芳的银行存款99281.43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3.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熊绍俊的银行存款970959.92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4.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舒慧卿的银行存款138619.36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5.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邰文礼的银行存款59319.09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6.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余忠的银行存款17483.52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四、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熊绍俊的证券资金账户存款970959.92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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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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