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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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萧工商处字〔2015〕第445号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 |
当事人康琳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属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对该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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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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