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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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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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行初75号 | 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
原告-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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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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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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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执39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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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5-18 | 2018-08-14 |
3 |
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晶博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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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执39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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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5-18 | 2018-08-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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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03民初4311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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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43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周立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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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4311号之一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立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融资款本金2620000元;二、被告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利息78600元;三、被告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息377350.27元(暂计至2016年5月10日,此后以未还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325%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7230元,由原告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03元,被告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602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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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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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22号除权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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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22号 | - |
当事人- 莱州鹏洲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万泰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中国银行杭州市开元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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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22号本院于2016年08月02日受理了莱州鹏洲电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1040005228186275号,出票日期2016年4月21日,出票金额100000.00元。出票人: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账号:357169530301,付款行:中国银行杭州市开元支行营业部。收款人:浙江万泰化工有限公司,账号:696233111,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浙0103民催2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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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2 |
3 |
(2016)浙0103民初431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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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43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周立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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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4311号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立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2620000元,并支付利息78600元(按照0.025%/日的标准计算),以及直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按照0.0325%/日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5月10日为480105.14元),共计3178705.14元;2、被告周立红对被告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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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
4 |
(2016)浙0103民催22号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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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22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当事人- 莱州鹏洲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万泰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中国银行杭州市开元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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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22号申请人莱州鹏洲电子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1040005228186275号,出票日期2016年4月21日,出票金额100000.00元。出票人: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账号:357169530301,付款行:中国银行杭州市开元支行营业部。收款人:浙江万泰化工有限公司,账号:696233111,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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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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