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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志洪

    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利源路65号志洪嘉园33卡
    • 简介:-
    • 法律诉讼 53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53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珠海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志和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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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珠海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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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广州市志和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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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志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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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伟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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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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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罗庚长、张春华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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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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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罗志坤、珠海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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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罗志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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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珠海市香洲宏达源建材批发部、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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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宏达源建材批发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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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山市良豪建材店、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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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良豪建材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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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李德伟、周兰英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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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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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朱志喜、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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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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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胡平韩、曾建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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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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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43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梁利民 被告- 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盘志雄 珠海经济特区志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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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G22 2016-11-0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2071民初337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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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33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明次 王晶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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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诉被告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明次、王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魏立明独任审理,徐淑榆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6月1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还贷款本金735101.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9月10日止分别为5647.77元、71.65元;从2021年9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38404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一、二提供的抵押房产(中山市坦洲镇利源路65号志洪嘉园12幢701房)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合计金额:779224.9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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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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