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台市监案处〔2021〕40219号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当事人基本设备设施未能规范使用,未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500元;2.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范桂清(身份证号码:***)未能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责令范桂清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3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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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详情 |
| 2 | 椒市监处〔2019〕257号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店内员工尹志祥在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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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详情 |
| 3 | 椒市监处〔2019〕163号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店内员工吴冬青、朱支敏在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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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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