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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鑫

    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大厦B栋1001-1002单元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晨昊医用科技(东莞市)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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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1执保882号 财产保全

    申请人-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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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6-23 2020-10-29
    2

    广州信巴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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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民初1528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信巴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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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8-11-09 2019-03-14
    3

    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回亿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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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执2289号 委托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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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8-05-23 2018-11-29
    4

    深圳回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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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终3896号 委托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回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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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09 2019-01-13
    5

    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回亿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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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5执保114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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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7-05-09 2019-03-29
    6

    深圳市康达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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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04民初19839号之二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康达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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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6-09-22 2017-01-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382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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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82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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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8293号段鑫、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告段鑫、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829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967399.74元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25日,利息为人民币0元,罚息及复利为人民币38384.26元,共计人民币1005784元,之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2日14时30分在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刘权山电话:0755-2198162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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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8
    2

    (2020)粤0303民初447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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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7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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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722号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段鑫、杨雪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44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12070.81元、利息8711.12元,罚息及复利15351.3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0月22日,此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2912070.81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8711.12元为基数,分别按年利率12%计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违约金152500元;三、就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段鑫、被告杨雪丽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广深公路东侧的时代景苑5-8栋8座6B的房产[深房地字第5000342763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就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被告段鑫、被告杨雪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5755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755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法院联系人:王丽君联系电话:25038110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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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8
    3

    (2020)粤0303民初447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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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7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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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722号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段鑫、杨雪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447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替代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退出诉讼。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法院联系人:王丽君联系电话:25038110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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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5
    4

    (2020)粤0303民初44720-447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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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720-447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深圳市盛永旺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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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畅(44720)、陈水全(44721)、黄玉梅(44721)、深圳市盛永旺贸易有限公司(44721)、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4722)、段鑫(44722)、杨雪丽(44722):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粤0303民初44720-44722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直播庭审活动告知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3月18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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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0
    5

    (2020)粤0305执1536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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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5363号 劳动争议

    原告- 何娜 被告- 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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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363号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何娜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413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3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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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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