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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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96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与徐三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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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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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与苏州天润安鼎动画有限公司、丁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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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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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与洪德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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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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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与苏州天润安鼎动画有限公司、丁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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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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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468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与苏州天润安鼎动画有限公司、丁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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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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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212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与张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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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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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18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纪王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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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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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与纪王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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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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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颜倩、张守供、杨佩、苏州木屋子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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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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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山西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哲斌、裴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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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山西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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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与被告苏州亿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兵勇、顾林花、胡金财、张红连、施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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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16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 被告- 张红连 胡金财 胡兵勇 施为民 苏州亿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顾林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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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顾林花、胡金财、张红连: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16174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与被告苏州亿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兵勇、顾林花、胡金财、张红连、施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16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亿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借款本金650万元,并偿付原告截至2021年3月8日的利息22023.55元、罚息129322.47元、复利436.02元,以及自2021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及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复利。二、被告苏州亿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若被告苏州亿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胡金财、张红连抵押的南环西路2015号1幢店面5号、南环西路2039号1幢403室、被告胡兵勇、顾林花抵押的悦景馨苑9幢1001室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胡兵勇、顾林花、施为民对被告苏州亿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兵勇、顾林花、施为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苏州亿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7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2479元,由被告苏州亿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兵勇、顾林花、胡金财、张红连、施为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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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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