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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金控股

    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6-17号中弘广场D座211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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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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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辽05民初5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地支行 被告- 中林建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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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G46 2019-11-03
    2 (2019)鲁01民初29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 被告- 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 金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要求 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 承担还款责任。现依法向 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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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G04 2019-09-19
    3 (2019)辽05民初5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地支行 被告- 上海诣乐贸易有限公司 中林建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 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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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G19 2019-07-0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4民初381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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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814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金王军 被告- 路月梅 李劲松 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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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8143号之一路月梅、李劲松、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原告金王军与被告路月梅、李劲松、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38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金王军偿还本金40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截止2019年5月28日为30260元;2019年5月29日起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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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4
    2

    (2019)粤0304民初381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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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8143号之一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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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8143号之一路月梅、李劲松、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原告金王军与被告路月梅、李劲松、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38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金王军偿还本金40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截止2019年5月28日为30260元;2019年5月29日起应付的利息,应以400万元为基数,按12%/年标准计至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劲松、路月梅应对上述判项一确认的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金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1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041元,五被告共同负担43129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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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4
    3

    (2019)粤0304民初463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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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6320号之一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长兴方达电源有限公司 深圳京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远程兴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誉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石家庄大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经纬价值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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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6320号之一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长兴方达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经纬价值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劲松、仇茜、孙新民、牛彩卫、路月梅、深圳市前海中誉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曾凡清与被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远程兴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誉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京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仇茜、孙新民、李劲松、牛彩卫、路月梅、石家庄大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经纬价值供应链有限公司、浙江长兴方达电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46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凡清偿还投资款100万元及支付投资收益46513.72元;二、被告李劲松、路月梅、孙新民应对上述判项一确认的被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曾凡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劲松、路月梅、孙新民共同负担18919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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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4
    4

    (2019)粤0304民初47375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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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7375号之一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长兴方达电源有限公司 深圳京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远程兴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誉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石家庄大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经纬价值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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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7375号之一牛彩卫、仇茜、路月梅、李劲松、深圳市前海中誉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长兴方达电源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经纬价值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陈桂好与被告牛彩卫、石家庄大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长兴方达电源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经纬价值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劲松、仇茜、路月梅、李劲松、深圳市前海中誉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远程兴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京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47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桂好偿还投资款100万元;二、被告李劲松、路月梅应对上述判项一确认的被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桂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劲松、路月梅共同负担18500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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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4
    5

    (2019)粤0304民初463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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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632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曾凡清 被告-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远程兴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誉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京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仇茜 孙新民 李劲松 牛彩卫 路月梅 石家庄大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经纬价值供应链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方达电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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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6320号之一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长兴方达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经纬价值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劲松、仇茜、孙新民、牛彩卫、路月梅、深圳市前海中誉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曾凡清与被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远程兴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誉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京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仇茜、孙新民、李劲松、牛彩卫、路月梅、石家庄大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经纬价值供应链有限公司、浙江长兴方达电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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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4
    6

    (2019)粤0304民初47375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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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737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陈桂好 被告- 牛彩卫 石家庄大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方达电源有限公司 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经纬价值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劲松 仇茜 路月梅 李劲松 深圳市前海中誉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远程兴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京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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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7375号之一牛彩卫、仇茜、路月梅、李劲松、深圳市前海中誉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长兴方达电源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经纬价值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陈桂好与被告牛彩卫、石家庄大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长兴方达电源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经纬价值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劲松、仇茜、路月梅、李劲松、深圳市前海中誉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远程兴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京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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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4
    7

    (2019)粤0304民初47375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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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7375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长兴方达电源有限公司 深圳京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远程兴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誉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石家庄大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经纬价值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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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7375号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劲松、路月梅、牛彩卫、深圳市前海中誉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仇茜:本院审理的原告陈桂好诉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劲松、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路月梅、深圳远程兴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京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牛彩卫、深圳市前海中誉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经纬价值供应链有限公司、石家庄大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长兴方达电源有限公司、仇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各一份、证据一套。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9时15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七应按合同及承诺约定的内容向原告偿还投资款100万元;二、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七应按合同及承诺约定的内容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三、被告八至被告十三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一应承担违规操作的赔偿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因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上列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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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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