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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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2026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温思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徐栋、中山国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徐生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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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2026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徐生贵 中山市温思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徐栋 中山国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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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中山市温思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徐栋: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温思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徐栋、中山国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徐生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2018年(叮叮)租赁字第0312号《新能源电动汽车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剩余租赁72450元);2、被告一支付租金共计16750元(暂计至车辆回收日或起诉日,具体计算方式见附表);3、被告一支付违约金43200元(计算方式:216000元*20%=43200元);4、被告二、三、四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539665042021-06-1819:04:48:706(2021)粤0113民初2026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温思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徐栋、中山国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徐生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有限公司,租赁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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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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