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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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惠州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美弘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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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2执31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惠州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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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19 |
2 |
惠州嘉裕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耀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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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执保137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惠州嘉裕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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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10 |
3 |
惠州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星辉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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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2执保471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惠州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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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1-03 |
4 |
惠州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星辉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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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2民初317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惠州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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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1-11 |
5 |
惠州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创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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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2执保363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惠州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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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11-03 |
6 |
惠州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星辉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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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2执保256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惠州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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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11-03 |
7 |
惠州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创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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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2执保255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惠州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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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11-03 |
8 |
惠州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美弘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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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2执保254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惠州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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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11-03 |
9 |
惠州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美弘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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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2财保1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惠州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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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11-05 |
10 |
惠州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星辉车辆部件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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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2财保1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惠州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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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11-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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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2民初22137号 | - |
原告- 舒锐 被告- 戴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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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6)冀民申字第906号 | -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 石家庄讯业金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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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8)闽06破申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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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2018)苏1181民初5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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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公司 被告- 王成松 王红玉 王彦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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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2010)临民一终字第618号 | - |
原告- 丁连和 被告- 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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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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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2017)京03民初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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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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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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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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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6执1566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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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156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新耀威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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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15668号深圳市新耀威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惠州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34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156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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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
2 |
(2018)粤0306执1566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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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156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惠州嘉裕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广发真空镀膜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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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15669号深圳市广发真空镀膜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惠州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惠州嘉裕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9496号、(2017)粤03民终190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156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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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
3 |
(2016)粤1972民初10524号之四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公告民事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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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5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嘉裕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 张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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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524号之四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嘉裕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勇不服本院(2016)粤1972民初1052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张勇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不需要向被上诉人惠州嘉裕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由被上诉人惠州嘉裕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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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
4 |
(2016)粤1972民初10524号之三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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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5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嘉裕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 张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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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524号之三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嘉裕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105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惠州嘉裕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99506元;二、限被告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惠州嘉裕新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8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从同年4月28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从同年5月28日起、以709506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从同年6月28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从同年7月28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从同年8月28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各期货款之日止);三、被告张勇对上述判项一、二列明的被告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惠州嘉裕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17596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合计18741元,由被告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张勇共同负担16745元,由原告负担1996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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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
5 |
(2016)粤1972民初10524号之二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公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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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5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嘉裕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 张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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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524号之二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嘉裕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2017)粤19民辖终383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8月17日9时30分在北楼五楼35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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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1 |
6 |
(2016)粤1972民初10524号之一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公告裁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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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5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嘉裕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 张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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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524号之一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嘉裕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1052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本院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勇承担。被告张勇不服裁定,在上诉期内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或博罗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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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
7 |
(2016)粤1972民初10524号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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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5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嘉裕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 张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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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524号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嘉裕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光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耀电子)、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15天)、开庭传票、(2016)粤1972民初10524号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光耀电子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1099506元及违约金(以2015年8月份对账单的金额1102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光耀电子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以2015年9月份对账单的金额47247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光耀电子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以2015年10月份对账单的金额566780元-被告光耀电子已支付货款50000元=51678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光耀电子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2.被告张勇就上述货款本金和违约金向被告光耀电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6年12月12日9时30分在北楼五楼35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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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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