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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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高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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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11民初117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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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8 |
2 |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张红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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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执4612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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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30 |
3 |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谢建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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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执2506号之三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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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17 |
4 |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与黄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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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21民初68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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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3-05 |
5 |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小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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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6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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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3-05 |
6 |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陆生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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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338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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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2-05 |
7 |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康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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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5080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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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10 |
8 |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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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民初189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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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14 |
9 |
苏州三合峰铁路配件厂、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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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3072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苏州三合峰铁路配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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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0-20 |
10 |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与高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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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010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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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09-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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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4民初189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旭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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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G87 | 2020-10-29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谢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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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G26 | 2020-09-20 |
3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小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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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G65 | 2020-08-25 |
4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旭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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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G74 | 2020-08-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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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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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03民初38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沈芸陈钢 被告- 沈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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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 告(2021)浙0503民初3834号 沈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芸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沈芸归还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38688.65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38688.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1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限沈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328元,由沈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陈钢法官 联系电话:0572-3026393联系地址: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林中路866号邮政编码:3130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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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2 |
(2021)浙0503民初38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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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03民初38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沈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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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503民初3834号沈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芸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沈芸归还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38688.65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38688.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1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限沈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328元,由沈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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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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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03民初38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沈芸陈钢 被告- 沈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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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 告(2021)浙0503民初3834号 沈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芸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沈芸归还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38688.65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38688.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1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限沈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328元,由沈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陈钢法官 联系电话:0572-3026393联系地址: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林中路866号邮政编码:3130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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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4 |
公告(2020)浙0104民初19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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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民初19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杨欢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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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4民初1913号杨欢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104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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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5 |
开庭送达材料——朱继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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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民初319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朱继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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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02民初3196号朱继光(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903260119):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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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6 |
公告(2019)浙0104民初98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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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98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蒋建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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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9804号蒋建法: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4民初9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判决主文:被告蒋建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归还款项人民币101858.5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7元,由被告蒋建法负担(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案件受理费的退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O年五月十八日承办人:高箭联系电话:0571-86574768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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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
7 |
公告(2020)浙0104民初19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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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民初19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杨欢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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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4民初1913号杨欢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一日联系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易欣、沈肖丽(86577913)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68号刊登:电子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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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8 |
公告(2019)浙0104民初45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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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45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林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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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4542号林涛: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浙0104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涛应归还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款项184957.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林涛应支付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损失547元(2019年5月8日至实际履行日止的损失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即被告林涛名下浙D669LG车辆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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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
9 |
公告(2019)浙0104民初98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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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98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蒋建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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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9804号蒋建法: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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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10 |
公告(2019)浙0104民初45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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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45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林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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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4542号林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二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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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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