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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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186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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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18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赣州世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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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186号张吉仙:原告郭卓琼诉被告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赣州世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吉仙、王绍东、童万菊、第三人游浪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9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一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赣州世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返还原告郭卓琼投资款200万元及占用此款的利息(以200万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从2019年8月20日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四王绍东对被告一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赣州世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郭卓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129元,由被告一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赣州世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四王绍东共同负担。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512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一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赣州世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四王绍东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012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告张吉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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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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