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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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与严芹、陈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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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83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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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8-16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与何顺友、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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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1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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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8-16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与赵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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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61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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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8-16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与李洪刚、猫芬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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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61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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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8-16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与张太春、单万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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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61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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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8-16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与尹雪晖、刘仙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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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1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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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8-16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与蹇登秀、云南煤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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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1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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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8-16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与张巧霞、杨绪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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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1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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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8-16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与邱梅珍、云南九泰华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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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62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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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8-16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与高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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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1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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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8-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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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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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83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被告- 吴远平 李天春 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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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83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诉被告吴远平、李天春、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主张:2015年6月4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与被告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二向原告贷款550000元整,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当被告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争议解决方式为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三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仅归还了部分本息,截止2021年5月14日已累计超过6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有关约定,严重威胁到原告贷款的安全。原告特依据合同有关约定,要求其偿还剩余全部贷款。故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予以依法裁判。现原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6月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立即到期;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二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94166.44元及自2021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5月14日积欠利息4084,60元),本息共计398251.04元;3、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9912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418163.04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包含答辩期),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的下午十五时三十分(2021年11月11日)在本院第二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公告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以及开庭时间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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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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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83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被告- 高银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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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83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与高银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立即到期;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559963.52元及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5月6日积欠利息合计12226.08元〕,本息合计572189.6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2887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595076.6元;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即将:坐落于安宁市太平镇昆华苑011幢2单元201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的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五楼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以及开庭时间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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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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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383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被告- 邓咏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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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38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诉被告邓咏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邓咏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归还欠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邓咏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支付自2020年1月31日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利息、复利、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按《e分期签约放款》《e分期业务须知》《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但不超过年率24%;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9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七月一日电话:0871-648842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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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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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1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被告- 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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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41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诉被告何顺友、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何顺友、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撤回对被告何顺友、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8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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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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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65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被告- 张得兵 董学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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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65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6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得兵、董学志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2859.84元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60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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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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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61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被告- 单万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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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61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诉张太春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6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太春、单万春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62.3元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60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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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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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61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被告- 猫芬琼 李洪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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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61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6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洪刚、猫芬琼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2048.27元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60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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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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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65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被告- 张得兵 董学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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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张得兵、董学志立即偿还原告截止至2021年2月21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90124.98元、利息3074.86元,以及上述借款本金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张得兵、董学志偿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9660元;三、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张得兵、董学志抵押的位于昆明市呈贡区颐明园(西区)A-06号楼29层2903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请求判令以上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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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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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61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被告- 郑旭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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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2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立即到期;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536540.34元及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1461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558001.34元;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即将:坐落于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彼岸小区一期8幢11-12层1103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费用。]、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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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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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61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被告- 陈一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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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诉尹发云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1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立即到期;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20874.77元及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1月27日积欠利息合计4525.87元),本息合计225400.64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1270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236670.64元;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即将:坐落于昆明市呈贡区颐明园(西区)A-8幢20层2002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费用。]、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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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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