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东市监罚字〔2018〕279号 |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车充电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36元,上缴国库; 2、 罚款225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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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 详情 |
| 2 | 东城法(横店)罚字[2018]第0300号 | 市行政执法局 |
经查实,东阳市横店潇洒电动车商行位于东阳市横店镇十里街,该店经营者未经审批擅自占用了店门前的非机动车道用来修理到店的电动三轮车,共计占用城市道路面积4平方米。证据有:(1)现场勘查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平面图,(4)调查询问笔录。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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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东城法(横店)罚字[2018]第0227号 | 市行政执法局 |
经查实,你单位于2018年7月24日,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十里街85号前的非机动车道上修理到店的电动三轮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面积计8平方米。有如下证据:(1)现场照片;(2)现场平面图;(3)现场勘查笔录;(4)询问笔录。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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