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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岳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柠都大道20号1栋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岳县宏源地毯厂、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胡兴坤、高珍、胡晓波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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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21执450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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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2021-02-24 2021-03-25
    2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资阳市国泰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百惠嘉胜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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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20民初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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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1-03-30
    3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岳县大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岳县荣和商贸有限公司、姚维、杨凡、吴兵、刘继丽、吴成龙、肖小琴、冷俊碧、荣祖德、唐恬、张存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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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2021执异5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冷俊碧
    吴兵
    吴成龙
    唐恬
    姚维
    安岳县荣和商贸有限公司
    张存志
    杨凡
    肖小琴
    荣祖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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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1-03-26
    4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军华、龚从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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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2021民初259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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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岳县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1-03-26
    5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岳县荣玲商贸有限公司、安岳县鑫源柠檬制品有限公司、四川省安岳县铭俪柠檬有限公司、四川省安岳县绿峰柠檬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安岳县杰瑞利柠檬有限公司、廖文革、薛万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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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21执209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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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岳县人民法院 2018-11-27 2019-03-21
    6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邓名学、马钦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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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21执110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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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岳县人民法院 2018-09-30 2018-10-1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川2021民初3539号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如国、黄晓琴、张太忠、米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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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21民初35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龚如国 黄晓琴 张太忠 米利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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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21民初3539号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如国、黄晓琴、张太忠、米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龚如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000元、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所签《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从欠息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二、被告龚如国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则以抵押登记在张太忠、米利华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支路119号附2号的房产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黄晓琴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龚如国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00元,由被告龚如国、黄晓琴、米利华、张太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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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8
    2

    (2018)川2021民初4158号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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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21民初41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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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21民初4158号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所签《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7500元;二、被告李强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则以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安房他证安岳县字第2015002846号,抵押面积:104.96㎡)在李强名下位于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和尚湾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安房权证监证字第200501218号,建筑面积:104.9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岳国用(2005)字第000913号,使用权面积:14.82㎡】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李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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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8
    3

    (2018)川2021民初4161号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太忠、张岳、石芬、张太宇、米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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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21民初41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太忠 张岳 石芬 张太宇 米利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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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21民初4161号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太忠、张岳、石芬、张太宇、米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太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0元、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所签《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从欠息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85000元;二、被告张太忠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则以抵押登记在张岳、张太忠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支路119号附3号的商业用房、以及登记在米利华、张岳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支路119号附4号商业用房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张岳、米利华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张太忠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张太忠、张岳、张太宇、米利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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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8
    4

    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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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21民初35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张礼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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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21民初3543号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51192.92元、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所签《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从欠息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二、被告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文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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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7
    5

    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向万文、唐昌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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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21民初35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向万文 唐昌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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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万文、唐昌琼:一、本院受理的(2018)川2021民初3544号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向万文、唐昌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向万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所签《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被告唐昌琼对被告向万文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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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0
    6

    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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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21民初41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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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21民初4158号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李强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原告对李强抵押的房产折价或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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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3
    7

    龚如国、黄晓琴、张太忠、米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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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21民初35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龚如国 黄晓琴 张太忠 米利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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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21民初3539号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如国、黄晓琴、张太忠、米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龚如国、黄晓琴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8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原告对张太忠、米利华抵押的财产折价或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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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2
    8

    张太忠、张岳、石芬、张太宇、米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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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21民初41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太忠 张岳 石芬 张太宇 米利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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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21民初4161号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太忠、张岳、石芬、张太宇、米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张太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9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财产折价或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3、张岳、米利华对借款及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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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2
    9

    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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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21民初35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张礼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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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21民初3543号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51192.92元及利息、罚息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被告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文对前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6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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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2
    10

    向万文、唐昌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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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21民初35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向万文 唐昌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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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21民初3544号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向万文、唐昌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万文、唐昌琼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罚息,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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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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