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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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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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973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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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11 |
2 |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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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049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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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1-04-04 |
3 |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等五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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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049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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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1-04-04 |
4 |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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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295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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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1-01-22 |
5 |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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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67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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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2-31 |
6 |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凯伦健身运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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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破申286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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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10-29 |
7 |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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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2448号之一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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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08-21 |
8 |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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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116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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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6-19 |
9 |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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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2448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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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08-21 |
10 |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凯伦健身运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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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5382号之二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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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2-24 | 2020-1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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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执异598、59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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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6577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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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598、599号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两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答辩及举证通知书和证据。申请人申请事项如下:追加被申请人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1)粤0304执11100号案的被执行人。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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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2 |
(2020)粤0307民初315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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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5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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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1570号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1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SZWY-GLLZBY201802-001的《湾流国际共享社区李朗珠宝园社区装饰工程合同文件》已于2020年4月3日解除;二、被告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13060.86元以及利息(以813060.86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二被告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3060.86元以及利息(以813060.86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二被告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3060.86元以及利息(以813060.86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三被告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3060.86元以及利息(以813060.86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费1820元;七、驳回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3元(原告已预缴)、保全费4692元(原告已预缴),均由被告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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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3 |
(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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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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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法院联系人:陈然电话:25038304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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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4 |
(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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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 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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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证据副本。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法院联系人:陈然电话:25038304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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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5 |
(2021)粤0304执110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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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109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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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11098号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049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110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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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6 |
(2021)粤0304执111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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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110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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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11100号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04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111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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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7 |
(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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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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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2106.84元;二、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年利率6%的标准分段计算,具体计算方式:2019年11月27日起计至2020年1月15日,以406203.44元为基数,2020年1月16日起计至2020年4月29日,以249904.93元为基数,2020年4月30日起计至2020年9月3日,以199904.93为基数,2020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52106.84元为基数);三、被告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连带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保全费200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880元,保全费2007元,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迳付公告费260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880元,保全费200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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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8 |
(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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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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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2106.84元;二、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年利率6%的标准分段计算,具体计算方式:2019年11月27日起计至2020年1月15日,以406203.44元为基数,2020年1月16日起计至2020年4月29日,以249904.93元为基数,2020年4月30日起计至2020年9月3日,以199904.93为基数,2020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52106.84元为基数);三、被告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连带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保全费200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880元,保全费2007元,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迳付公告费260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880元,保全费200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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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9 |
(2021)粤0309执97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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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97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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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973号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67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9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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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31 |
10 |
(2020)粤0304民初3049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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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049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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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0497号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304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ZHY-MLSQ-201706-001-1的《湾流国际青年社区梅林社区项目装饰工程合同文件》于2020年8月29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5906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以75543.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以1259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73.98元、保全费1163.49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该公告已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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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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