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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良鼎酒店

    杭州良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39-9号二、三层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江卫公罚〔2020〕0078号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28日,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店长钟*的陪同下,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该场所经营住宿,现场正常营业中;2、客房卫生间内提供玻璃杯,消毒间未正常使用;3、布草间内干净毛巾在地上存放。现场拍摄照片二张。2020年9月28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对玻璃杯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未按规定对毛巾进行保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证据2份等证据材料为证。2020年9月29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20〕007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期限。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涉及2种用品用具的",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或通过《浙江省江干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列明的缴款方式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空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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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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