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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溢高投资

    深圳溢高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3908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鹏、深圳亿合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恒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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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执489号之三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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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9 2019-12-28
    2

    杭州龙盛千岛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天屿度假村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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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27民初3076号 名誉权纠纷

    原告-杭州龙盛千岛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淳安千岛湖天屿度假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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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9-08-08 2019-10-09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民初1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彼岸大道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溢高投资有限公司 凯恩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亿合控股有限公司 王磊 孙浩 深圳市尚衡华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兴平隆发置业有限公司 王刚 第三人-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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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G30G31中缝 2020-08-20
    2 (2018)粤民初1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彼岸大道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溢高投资有限公司 凯恩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亿合控股有限公司 王磊 孙浩 深圳市尚衡华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兴平隆发置业有限公司 王刚 第三人-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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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八版 2020-07-10
    3 (2018)粤民初1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彼岸大道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溢高投资有限公司 凯恩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亿合控股有限公司 王磊 孙浩 深圳市尚衡华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兴平隆发置业有限公司 王刚 第三人-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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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G9G12中缝 2020-02-06
    4 (2018)粤民初1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彼岸大道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溢高投资有限公司 凯恩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亿合控股有限公司 王磊 孙浩 深圳市尚衡华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兴平隆发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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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G35 2019-08-01
    5 - 名誉权纠纷

    原告- 杭州龙盛千岛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淳安千岛湖天屿度假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溢高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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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淳安县人民法院 - 2018-10-2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执499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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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499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溢高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兴平隆发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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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4995号兴平隆发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溢高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83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49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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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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