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盛米扬精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沈治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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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948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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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7-03-31 | 2017-09-06 |
| 2 |
东莞市盛米扬精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西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6财保426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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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财保426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东莞市盛米扬精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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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16-12-29 | 2017-09-30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粤1973执7814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30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盛米扬精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沈治国、魏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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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948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盛米扬精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沈治国 魏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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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东莞市盛米扬精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沈治国、魏勤:本院受理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盛米扬精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沈治国、魏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苏0591民初9485号民事裁定书、(2016)苏0591民初9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盛米扬精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4250元,并赔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违约金23023.41元以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4250元中的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二、被告沈治国、魏勤对被告东莞市盛米扬精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沈治国、魏勤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盛米扬精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5990元,由被告东莞市盛米扬精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沈治国、魏勤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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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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