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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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与袁旷、占樱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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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17民初140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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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3-25 |
2 |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庆阳市新白夜网咖、雷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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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906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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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2-20 |
3 |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光之战网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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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执547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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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30 |
4 |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张全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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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执293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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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14 |
5 |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张全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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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执293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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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14 |
6 |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张全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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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执293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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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14 |
7 |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与杜志平、王小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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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0502执异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异议人-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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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07-30 |
8 |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六幺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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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执1038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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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6-12 |
9 |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六幺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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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执1039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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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6-12 |
10 |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六幺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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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执1040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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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6-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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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10民初16199-1620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自强厚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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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48 | 2020-04-30 |
2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自强厚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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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9-11-17 |
3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六幺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高国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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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9-05-12 |
4 | (2018)浙0110民初1346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泽联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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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9-05-12 |
5 | (2017)浙0110民初1342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赵培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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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24 | 2018-11-18 |
6 | (2017)浙0110民初1341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赵培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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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24 | 2018-11-18 |
7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联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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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20 | 2018-10-09 |
8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六幺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高国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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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8-09-13 |
9 | (2017)浙0110民初1341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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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1 |
10 | (2017)浙0110民初1342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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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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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民初10791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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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079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中云阳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王瀛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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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0791号之一武汉中云阳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瀛环: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0791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负担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葛亮租赁协议》于2021年9月5日解除;二、被告武汉中云阳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五台“全新GreatWallA220321.5一体机(i32310U/120GSSD/核显HD520/5G无线wifi/21.5寸IPS无线键鼠套装)”;如未能返还的,被告武汉中云阳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买断款12772.5元;三、被告王瀛环对被告武汉中云阳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武汉中云阳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瀛环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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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2 |
(2021)浙0110民初1078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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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078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摩尔尚艺传媒有限公司 刘明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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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0782号之一深圳市摩尔尚艺传媒有限公司、刘明轩: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0782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负担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葛亮租赁协议》于2021年9月5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摩尔尚艺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四台“非全新攀升P21M2AG一体机(J4105/8G/240G/21.5寸/罗技MK275无线键鼠套装)”;如未能返还的,被告深圳市摩尔尚艺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买断款15176元;三、被告刘明轩对被告深圳市摩尔尚艺传媒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元,由被告深圳市摩尔尚艺传媒有限公司、刘明轩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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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3 |
(2021)浙0110民初10786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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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078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雪若商贸有限公司 候毛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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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0786号之一被告河北雪若商贸有限公司、候毛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0786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负担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签订的《租葛亮租赁协议》于2021年9月5日解除;二、被告河北雪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买断款13928元;三、驳回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元,由被告河北雪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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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4 |
(2021)浙0110民初1079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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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0792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陕西澜雨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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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0792号之一被告陕西澜雨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兰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0792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负担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葛亮租赁协议》于2021年9月5日解除;二、被告陕西澜雨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五十八台“非全新攀升P21M2AG一体机(J4105/4G/180G/21.5寸/罗技MK275无线键鼠套装)”;如未能返还的,被告陕西澜雨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买断款155777.6元;三、被告兰剑对被告陕西澜雨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3元,由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3元,由被告陕西澜雨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兰剑负担168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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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5 |
(2021)浙0110民初1079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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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079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奥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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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0795号之一湖南奥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0795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负担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奥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智租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网络服务协议》于2021年8月9日解除;二、被告湖南奥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买断款18413.6元;三、驳回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元,由被告湖南奥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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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6 |
(2021)浙0110民初10781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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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078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尚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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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0781号之一江西省尚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0781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负担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网络租售服务协议》于2021年8月9日解除;二、被告江西省尚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买断款7791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元,由被告江西省尚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7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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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7 |
(2021)浙0110民初985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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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9855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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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9855号之一宋必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9855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负担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必勇、武汉福久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智租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网络服务协议》于2021年8月9日解除;二、被告宋必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买断款236292.38元;三、驳回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7元,由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元,由被告宋必勇负担237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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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8 |
(2021)浙0110民初89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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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899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朱文豪 杨建华 河南小蹦逗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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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8990号杨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小蹦逗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杨建华、朱文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8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小蹦逗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服务协议》于2021年4月24日解除;二、被告河南小蹦逗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租金7032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河南小蹦逗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滞纳金4600元(暂算至2021年4月6日,自2021年4月7日起至租金实际付清日止的滞纳金,以70323.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另行计付);四、被告杨建华对上述第二、三判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朱文豪对上述第二、三判项下的债务在3013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2元,由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河南小蹦逗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杨建华、朱文豪共同负担231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四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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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9 |
(2021)浙0110民初73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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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731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鹤壁市山城区新印象网吧 贺福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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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7310号鹤壁市山城区新印象网吧、贺福州: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诉鹤壁市山城区新印象网吧、贺福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7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鹤壁市山城区新印象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物买断款52965.4元;二、被告鹤壁市山城区新印象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物滞纳金4150.72元;三、被告贺福州对被告鹤壁市山城区新印象网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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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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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079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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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0794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长沙腾逸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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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0794号之一长沙腾逸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罗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079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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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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