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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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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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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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湖北至诚浩远节能环保厨具制造有限公司、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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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湖北至诚浩远节能环保厨具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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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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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14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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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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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月饼货款15000元;2、判令被告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并上浮50%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至2020年1月2日)1230.81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至货款支付完毕当日;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承担;4.判令被告江西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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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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