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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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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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202执167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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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8-11 |
2 |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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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202执167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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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8-11 |
3 |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万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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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07执170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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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01 |
4 |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柳南区家凯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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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204民初15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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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4-30 |
5 |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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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021-24023、24025-2402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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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2-05 |
6 |
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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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2民终274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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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0-20 |
7 |
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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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2民终273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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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0-26 |
8 |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陆秋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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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25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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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1-01-11 |
9 |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谭海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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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25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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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1-01-11 |
10 |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熊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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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25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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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1-01-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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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桂0202民初415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 黄飞 广西东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韦召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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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G110 | 2020-05-17 |
2 | (2019)桂0202民初41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 第三人- 罗芬 广西东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韦召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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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G109 | 2020-05-17 |
3 | (2019)桂0202民初41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 罗芬 广西东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韦召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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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G110 | 2020-05-17 |
4 | (2019)桂0202民初415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 第三人- 黄飞 广西东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韦召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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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G44 | 2020-05-17 |
5 | (2019)桂0202民初415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 黄飞 广西东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韦召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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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G106 | 2020-01-23 |
6 | (2019)桂0202民初41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 罗芬 广西东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韦召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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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G106 | 2020-01-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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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执246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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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2461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丽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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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24610号之一张丽鑫:申请执行人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246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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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2 |
(2020)粤0304民初6001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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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600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姜俊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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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60014号姜俊凭:本院受理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600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姜俊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9887.59元及相应的利息(以89887.5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1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不得超过113751.07元);二、被告姜俊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三、驳回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37.51元、保全费116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601.26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Ο二一年四月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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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3 |
(2020)粤0304民初6001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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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600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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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稿纸)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60014号姜俊凭:本院受理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600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姜俊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9887.59元及相应的利息(以89887.5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1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不得超过113751.07元);二、被告姜俊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三、驳回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37.51元、保全费116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601.26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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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4 |
(2019)粤0304民初4247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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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247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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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2473号文春:本院受理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文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96284.2元、留购价款1元;二、被告文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罚息(以9628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三、被告文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48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审理中原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2528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71元,被告负担24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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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5 |
(2020)粤03民终240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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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022、24023、24026、2402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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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4022、24023、24026、24027号史小斌、覃海志、刘翼、刘喜云:上诉人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史小斌、覃海志、刘翼、刘喜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四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4022、24023、24026、240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4021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54元,减半收取为1677元;24022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为2720元;24023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38元,减半收取为2219元;24025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为1182元;24026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为1855元;24027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为1256元。上述费用均由上诉人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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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6 |
(2020)粤0304民初600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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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6002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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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60023号陈捷: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6002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留购价款、律师费共62280.02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22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黄芳电话:2198197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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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7 |
(2020)粤0304民初600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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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6002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陈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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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60023号陈捷: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6002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留购价款、律师费共62280.02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22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黄芳电话:2198197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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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8 |
(2020)粤0304民初600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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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6001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姜俊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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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60014号姜俊凭: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俊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6001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54166.70元、加速到期租金¥59583.37元,留购价款¥1.00元,共计¥113751.0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l5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1、2项暂计¥128751.07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郭奕好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8日09时15分在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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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9 |
(2019)粤0304民初4247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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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247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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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2473号文春:本院受理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文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96284.2元、留购价款1元;二、被告文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罚息(以9628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三、被告文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48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审理中原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2528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71元,被告负担24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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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10 |
(2019)粤0304民初42472号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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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247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李桥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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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2472号一李桥徕:本院受理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桥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70239.43元、留购价款1元;二、被告李桥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2日前逾期未付租金的逾期罚息(其中第4至8期未付租金的逾期罚息自2019年4月1日起以15077.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第9期未付租金的逾期罚息自2019年4月17日起以3879.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第10期未付租金的逾期罚息自2019年5月17日起以3879.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第11期未付租金的逾期罚息自2019年6月17日起以3879.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及自2019年7月2日起的逾期罚息(以143524.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9年7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三、被告李桥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李桥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000元;五、驳回原告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7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审理中原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3984元,财产保全费1462.53元(已由原告预交),合计5446.53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页无正文)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公示于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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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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