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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柏德江南

    广州柏德江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宝树新街13号[1]栋首层1110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灶强与广州柏德江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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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民初505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李灶强
    广州柏德江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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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3-29
    2

    李灶强与广州柏德江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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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333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李灶强
    广州柏德江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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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0-06-15 2021-01-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05民初3333号李灶强与广州柏德江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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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333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 粤民初号李灶强 当事人- 广州柏德江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柏德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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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333号广州柏德江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105民初3333号原告李灶强诉被告广州柏德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宝树新街13号【1】栋首层1110房)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市优电电器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333号撤诉通知书一份,内容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审理终结。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3941132020-06-1719:41:13:0联系人:刘伊莎、詹舒琪(2020)粤0105民初3333号李灶强与广州柏德江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广州柏德江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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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6
    2

    (2020)粤0105民初3333号李灶强与广州柏德江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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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333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 李灶强 被告- 广州柏德江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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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333号广州柏德江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灶强诉被告广州柏德江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本案撤诉通知书,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533941022020-06-1719:40:45:413联系人:刘伊莎、詹舒琪(2020)粤0105民初3333号李灶强与广州柏德江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广州柏德江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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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6
    3

    (2020)粤0105民初3333号李灶强与广州柏德江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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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333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 李灶强 被告- 广州柏德江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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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333号广州柏德江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灶强诉被告广州柏德江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并继续履行未完成的种植牙治疗及康复。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将于2020年6月11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531804332020-03-0912:36:05:0联系人:刘伊莎、詹舒琪(2020)粤0105民初3333号李灶强与广州柏德江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广州柏德江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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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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